一、分类:1.“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品。
2.“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价格略高的药品。
3.丙类是除开上述两类,非临床必需、价格较高的药品。
二、制定方法:1.“甲类目录”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2.“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3.不在甲类、乙类目录的都属于丙类。
三、报销方式:1.“甲类目录”中的药品按照报销比例的100%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
3.丙类药品完全自费。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西药部分
1 抗微生物药
1.1 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1.2 合成抗菌药
1.3 其他
1.4 抗分枝杆菌类药
1.5 抗真菌药
1.6 抗病毒药
2 抗寄生虫病药
2.1 抗吸虫病药
2.2 抗疟药
2.3 驱肠虫药
2.4 抗丝虫病及抗黑热病药
2.5 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
3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1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
3.2 抗痛风药
4 麻醉用药
4.1 全身麻醉药
4.2 局部麻醉药
4.3 镇痛药
4.4 麻醉辅助药
5 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
6 营养治疗药
7 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7.1 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7.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7.3 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
7.4 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7.5 胰腺素及其他影响血糖药
7.6 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7.7 甲状旁腺及钙代谢调节药
7.8 其他
8 调节免疫功能药
9 抗肿瘤药
9.1 烷化剂抗肿瘤药
9.2 抗代谢类抗肿瘤药
9.3 抗生素类抗肿瘤药
9.4 天然来源抗肿瘤药
9.5 激素类抗肿瘤药
9.6 其他
9.7 抗肿瘤辅助药
10 抗变态反应药
11 神经系统用药
11.1 抗震颤麻痹药
11.2 抗重症肌无力药
11.3 抗癫痫药
11.4 脑血管病用药
11.5 中枢兴奋药
11.6 镇静催眠药
11.7 其他
12 治疗精神障碍用药
12.1 抗精神病药
12.2 抗焦虑药
12.3 抗抑郁药
12.4 抗躁狂药
13 呼吸系统用药
13.1 祛痰药
13.2 镇咳药
13.3 平喘药
14 消化系统用药
14.1 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14.2 助消化药
14.3 胃肠解痉及胃动力药
14.4 泻药、止泻药
14.5 肝、胆病辅助药
14.6 其他
15 循环系统用药
15.1 强心药
15.2 抗心律失常药
15.3 防治心绞痛药
15.4 抗高血压病药
15.5 抗休克血管活性药
15.6 降血脂药
15.7 其他
16 泌尿系统用药
16.1 利尿药
16.2 前列腺疾病用药
16.3 其他
17 血液系统用药
17.1 止血药
17.2 抗凝血药及溶栓药
17.3 血容量扩充剂
17.4 抗贫血药
17.5 升白细胞药
17.6 抗血小板药
18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19 专科用药
19.1 皮肤科用药
19.2 眼科用药
19.3 耳鼻喉科用药
19.4 妇产科用药
19.5 解毒药
19.6 放射性同位素药
20 诊断用药
20.1 影像诊断用药
20.2 其他
21 生物制品
二、中成药部分
1 内科用药
1.1 解表剂
1.2 泻下剂
1.3 清热剂
1.4 温里剂
1.5 化痰、止咳、平喘剂
1.6 开窍剂
1.7 固涩剂
1.8 扶正剂
1.9 安神剂
1.10 止血剂
1.11 祛瘀剂
1.12 理气剂
1.13 消导剂
1.14 治风剂
1.15 祛湿剂
1.16 其他
2 外科用药
2.1 清热剂
2.2 温经理气活血剂
3 妇科用药
3.1 理血剂
3.2 清热剂
3.3 扶正剂
4 眼科用药
4.1 清热剂
4.2 扶正剂
5 耳鼻喉科用药
5.1 耳病
5.2 鼻病
5.3 咽喉病
6 骨伤科用药
6.1 活血化瘀剂
6.2 活血通络剂
6.3 补益肝肾剂
7 皮肤科用药
8 民族药
三、中药饮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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