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除了父母对子女的爱,子女对父母的爱是无条件的,其他的爱貌似都是相互的。你再婚了,深爱着对方,并发誓一定会爱他的孩子,但如果人家孩子不买账,给你各种难堪,你还能爱的下去吗?我有个远房表姐,30岁的年纪,再婚了,对方条件挺好,带个14岁的儿子,都和表姐差不多高了。对方没有因为二婚,简单应付婚事,还是按初婚的礼金标准、婚礼习俗来操办,每个时节都按习俗送年送节,并且给岳父岳母干各种活,可以用“做牛做马”来形容。大家都觉得表姐这回找到了靠谱的人,也找到了自己想要的幸福。表姐也发誓要好好爱这个男人,并把他的儿子视如已出。
然后还没过到一年,就出了很多囧事。表姐给继子买的衣服,继子各种嫌弃,不穿。用心给他做好吃的菜,继子说没有我妈妈做的好吃。天冷,到爸爸前面哭,我都没衣服穿。各种狠心后妈的事,都可以演出来。一次二次也没什么事,继子经常告状,听多了,男方就慢慢有想法了,这后妈还真是后妈,加上孩子奶奶的掺和,还没过满3年,又再一次离了。当然,不是每个继子都是这样的,也有很渴望母爱的,对后妈比对亲妈还亲的。但只能说,这种爱是相互的,你对他好,他也对你好,这种爱才能持续下去。
这位与继子从来不同框的后妈,就是演员秦海璐,而那位把继子视如己出的后妈,就是演员陈数!相信大部分的观众,对于秦海璐和陈数这两个名字并不会感到陌生。
秦海璐的《榴莲飘飘》、《白鹿原》以及陈数的《铁梨花》、《夫妻那些事》,都是广受大家好评的作品。
除了都是非常优秀的好演员之外,秦海璐和陈数其实还有很多的共同点,比如秦海璐和陈数两个人都和自己的现任丈夫是二婚的关系,同时秦海璐和陈数也都有一个丈夫与前任所生的继子。虽同为继母,但是秦海璐和陈数在对待继子时,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情况。
一、秦海璐和继子关系十分紧张!秦海璐的丈夫王新军在与秦海璐结婚之前,也曾和演员唐静要过一段婚姻。说起唐静,可能大家不是很熟悉这个名字,但是只要一提起《武林外传》当中“扈十娘”这个角色,大家就会对她有个十分清晰的印象,没错,唐静就是武林外传当中“扈十娘”的扮演者。
王新军和唐静两个人是在1996年的时候认识的,并且两个人在1997年的时候,又进行了第2次合作,而这一次合作,也让王新军和唐静两人产生了感情,并且两个人在1999年的时候,就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唐静在婚后也给王新军生了一个十分可爱的孩子,不过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王新军和唐静在2009年的时候,正式宣布离婚,而王新军也得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在与唐静离婚之后,王新军通过拍戏认识了自己现在的妻子秦海璐。
只不过王新军和秦海璐两个人并非是因戏生情,而是在进行作品宣宣传的时候,王新军才和秦海璐产生了感情。而两个人也在2014年1月23日的时候,成为了正式的夫妻关系,只不过由于两个人的工作十分忙碌,所以就一直没有举办婚礼仪式。
虽然王新军在婚后对秦海璐十分疼爱,但是秦海璐也遭遇到了一个非常头疼的事情,那就是与继子无法相处的问题!
要知道秦海璐和王新军结婚的时候,王新军与唐静的孩子已经是一个12岁的男孩了,12岁的男孩基本上都已经进入了叛逆期阶段。而秦海璐之前并没有养育孩子的经验,所以这样一个12岁的孩子,也让秦海璐这样一位老戏骨感到十分的头疼。
二、因与继子关系无法调和,秦海璐与继子的关系变得十分冷淡!在秦海璐和王新军刚刚相恋的时候,王新军的儿子就十分不待见秦海璐,也因此,秦海璐在嫁给王新军之后,王新军的儿子也并没有打心底里接纳秦海璐,甚至王新军的儿子连一句话都不愿意和秦海璐说。
不过秦海璐是娱乐圈当中出了名的敢说敢做,既然王新军的儿子不接纳自己,秦海璐也就不打算再管王新军的儿子,虽然秦海璐和王新军的儿子住在一起,但是两个人一见面就和陌生人一样。虽然王新军看到这些情况也十分着急,但是王新军也没有办法改变秦海璐和自己儿子的关系。
王新军和秦海璐在结婚不久之后,两个人就有了一个属于两个人的孩子,在有了自己的孩子之后,秦海璐对于继子更是不管不顾。
虽然秦海璐是王新军儿子的监护人,但是秦海璐却并不愿意负起监护人的责任,甚至在出席一些家庭场合或者是朋友聚会的时候,秦海璐和王新军的儿子都不愿意同框出现。
也许有人会说,天下的继母都是一样黑,但是我却对这一点,有着不同的疑议 因为接下来我要说的这位明星,同样也是一个男孩儿的继母,但是她却对自己的继子视如己出。这位女演员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陈数!
三、陈数和继子关系十分和睦!秦海璐和她的继子,确实向大家展示了非亲生母子之间不好的一面,但是陈数和她的继子,却向大家展示了非亲生母子之间比较积极的一面。因为陈数在和赵胤胤结婚之前,赵胤胤就和黄子珈有过一段婚姻。
赵胤胤的前妻黄子珈曾是歌手朴树的初恋女友,不过后来,黄子珈选择和赵胤胤结婚,只不过由于赵胤胤工作十分忙碌,导致两人的关系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因而在结婚不到两年的时间之后,黄子珈就选择与赵胤胤离婚,而赵胤胤则得到了儿子的抚养权。
陈数和赵胤胤是通过朋友介绍的原因,才相识相恋的,在见到赵胤胤第一眼的时候,陈数就被赵胤胤身上的艺术家气息,给深深吸引住了,很快,陈数和赵胤胤就陷入了热恋状态之中,并在2011年9月16日在巴厘岛正式举行了婚礼仪式。
不过由于赵胤胤和前妻黄子珈有一个孩子,所以陈数一进门就成为了别人的继母。
不过陈数和自己继子的关系,却并不像秦海璐和自己继子关系那么紧张,反而陈数和自己的继子经常能够像朋友一样互相交流。
四、为了不让继子受到影响,陈数也决定不再生孩子!虽然娱乐圈当中的明星有很多都选择一辈子不生孩子,但是陈数在年纪轻轻的时候就下了这样的决定,可以说这一方面是因为陈数和自己丈夫赵胤胤的感情非常牢固,而另一方面则是不希望自己与继子的感情发生任何变化。
陈数和继子并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但是陈数将自己的全部心思,都花费在了继子身上,因此对于继子来说,陈数就是自己的亲生母亲。
虽然继子有的时候,也有惹陈数生气的地方,但是陈数在对待自己继子时,却从来没有选择用打骂的方式来教育孩子,反而用沟通交流的方式,把孩子当成一个朋友来看待。
当然像陈数与自己继子这种融洽的关系,就算是陈数在以后改变主意,选择和丈夫赵胤胤生属于两个人的孩子,也完全是可行的。
总结秦海璐和陈数都拥有着非常出色的演技水平,但是在做别人继母这件事情上,显然陈数是更优秀的一个。
秦海璐在对待丈夫的儿子时,不能够静下心来,好好理清两个人的误会以及隔阂,这一点就足以说明,秦海璐不适合成为别人的继母。
做别人的继母,这本身就是一件需要经过深思熟虑的事情,如果不能够下定决心对丈夫的孩子好的话,那么自己就应该要考虑这段婚姻,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幸福。
因为和一个带着孩子的男人结婚,这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婚后生活,同样对于孩子的成长以及心理教育,都会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在成为别人继母之后,也一定要对丈夫的孩子视如己出,如果不能够做到公平合理的话,那么一定会让自己的继子对自己心生怨恨。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家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家庭关系,但是在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尤其是涉及抚养教育、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时,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又该如何认定呢?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和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关系呢?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2.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姻亲关系,这与父母子女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都是需要法律的确认才能成立彼此关系。
1. 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
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或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继承上,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就可以发生彼此继承的权利。
4.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其依据即在于此。
5.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法律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婚姻法》第27条只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代位继承人的解释中明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继承人包括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代位继承人却并未包括与被代位继承人(无论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还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24条解释“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该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只需要掌握两点就可以了,那就是:
1. 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
2. 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会大不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受到法律限制和保护较多,同于父母子女,需要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彼此发生继承等。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较松散,没有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谈不上继承了。如果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等方面还有不甚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会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你排忧解难,解除不必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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