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3、检查费;
4、治疗费;
5、住院费;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
住院期间的化验费、检验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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