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胎儿出生后的出生证明从胎儿出生到几岁都可以开,不过在胎儿出生后3个月内,不用妈妈亲自办理,可以委托别人代办出生证明胎儿出生后3个月以上必须妈妈亲自办理出生证明儿出生超过1年的,必须提供宝宝与父母亲的亲子鉴定书,才可以开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我国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
出生六个月内就去入户,可以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如果过了六个月就得等公安局审批的,至少要等一个月。一、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须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
2、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二、新生入户手续及相关的材料如下: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或是父和母单方的户口簿. 主要是看新生儿要随父还是随母.
4、其他相关材料。如: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果当地派出所需要,还要入户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是居委会的证明. 没有居委会的,可到村委会开证明也可以.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具备了以上的所有材料,就可以到父亲或是母亲的户口一方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
小孩出生因为在医院机构出生或者因为资料不全导致没有及时办理出生证明的情况下,需要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孩子出生相关资料到孩子出生所在地医院或者出生证明机构申请补办出生证明的。一般孩子超过半岁还需要提供有效的亲子鉴定进行办理。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2.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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