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的,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办理临时身份证经收费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临时身份证需要10元的工本费。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提出申请时,应当交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3日内核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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