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等级分为: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2、法律参考:《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1)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2)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3)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4)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5)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6)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其他精神障碍。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二、残疾等级哪级严重
残疾等级严重程度划分:
1、重度(一级);
2、中度(二级);
3、轻度(三级)。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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