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2、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3、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4、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5、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一、经营单位需要资质:
1、经营食品营业执照;
2、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进口前需要提供证明/许可文件:
1、***原产地证书;
2、生产国***卫生证书;
3、生产商成分列表;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
7、需要检疫生产商***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早前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中看到,国家对进口奶粉,尤其是进口婴幼儿奶粉的各项新规在接下来的两三个月将正式实施。
除了对中文标签、标识的新规定外,业内认为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新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允许进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史上最严的“洋奶粉新规”严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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