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遗传性疾病,因为可以遗传个后代,所以不适合结婚。
(2)指定传染病,会传染给他人所以不适合结婚。
(3)有关精神病。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包括:1、指定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法律分析
不允许结婚的情况:(1)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允许结婚。首先是直系血亲间不允许结婚,包括父母和子女 、祖父母、和孙__ 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 允许结婚,具体是指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具有全血缘或半血 缘关系的,他们可以均不允许结婚;而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们可 以结婚)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 甥女间不允许结婚。(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首先是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 的人不允许结婚;其次是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主要 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这并不是由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了算的,而是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之后才能确定。当然,日后若疾病治愈的话,在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仍旧允许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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