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1、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2、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军婚
1.查询女方的国籍以及民族是为了确认女方是属于中国国籍还是港澳台同胞,亦或是中国的某个少数民族等等。2.女方是干什么工作的很重要,因为一些对于国家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或者是这个工作的性质,会破坏社会主义建设那么是不允许该军人跟此结婚的。
3.对女方进行家庭成员的调查以及社会的调查,包括了家庭成员所做的工作性质,以及家庭成员当中,尤其是直系亲属有没有一些犯罪分子,如果有也不可以跟军人结婚。
4.检查女方身体的健康状况也很重要,如果女方身体上患有了一些法定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不要说不能跟军人结婚了,跟普通老百姓结婚也是需要等疾病康复以后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军人结婚之事过去政审比较严,除发函到女方单位调查女方政治表现,家庭情况,包括家庭出身,家庭成员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外,属于保密单位的军官还要派人实地调查。现在没有这么复杂,只要军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团以上政治处审批,并由团政治处开具婚姻证明即可。办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三、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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