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肝检查方法都有哪些呢?
1. Anti-HCV(丙肝抗体检验):抗体是由于人体免疫细胞对病毒感染或疫苗所做出的反应而产生的。抗体在血液中循环而且通常终生都会存在。丙肝抗体检验就是通过检验丙肝抗体的存在,来确定之前病毒的存在,而不是检验病毒本身。
由于从丙肝病毒的入侵到丙肝抗体的产生大约需要三个月,所以在感染丙肝的最初三个月,可出现假阴性。如果一个人有着比较差的或者被抑制的免疫系统(像艾滋病导致的情况那样),也可能会产生假阴性结果,因为机体不能产生抗体。因此,免疫系统差的人应该通过核酸PCR试验来检验是否得了丙肝。
2.HCV-RNA(聚合酶链反应测试(PCR)):这个测试是探测血液中丙肝病毒的实际存在情况。这是一个很灵敏的测试,可以在感染两星期内检测到病毒。HCV-RNA测试有两种:
a) 定性:这是最灵敏的测试,很容易就可以检测到病毒是否存在于血液中。检测的结果要么是阳性(指病毒存在)要么是阴性(指未检测到有病毒)
b) 定量:这个测试是衡量存在于血液中的病毒总量(也称病毒载量)。检测的结果是有多少个“拷贝”。
丙肝怎么检查呢?
丙肝的检查首先必须明确感染丙型肝炎病毒,不一定就患丙型肝炎,因为丙型肝炎也存在无症状病毒携带者,他们一般没有明显的肝脏损害。诊断丙型肝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丙型肝炎病毒的标志物是否为阳性,二是有无肝脏损害及损害的严重程度。
病毒标志物主要包括血清抗—HCV(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HCV RNA(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肝脏损害的检查主要包括肝功能、B超及肝脏病理组织学的检查。丙肝病毒指标阳性加上肝功能损害的指标,即可明确诊断为丙型肝炎。
假如只有丙肝病毒指标阳性,而未发现任何肝脏功能损害的证据,尤其是肝活检组织病理无明显肝细胞破坏时,则诊断为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正确诊断丙肝,全面把握病情是了解丙型肝炎的病情转归与预后的重要前提。
丙肝检查项目都有哪些呢?
丙肝检查项目有:血清生化学检查项目、丙肝抗体检查项目、丙肝病毒RNA检查以及肝脏病理学检查。
1、血清生化学检测,其水平升高可能与肝脏炎症反应有关。
2、丙肝抗体检测,丙肝抗体检测是用于诊断丙肝的最重要手段,适用于高危人群的筛查,也可以用于丙肝感染者的初次筛查。
3、丙肝病毒RNA检测,病毒基因检测是检测血液中丙肝病毒的实际存在情况,可在感染2周内检测到病毒。
4、肝脏病理学检查,肝脏病理组织学检查对于丙肝的诊断、衡量肝脏炎症和纤维化程度、评估药物疗效等均非常重要。
丙肝传染途径是什么呢?
丙型肝炎病毒简称丙肝,为黄病毒科丙型肝炎毒属病毒。HCV是一个大小为30-80nm的单股正链RNA病毒,基因组长度为904kb。目前,全世界以发现10个以上的HCV基因型和亚型,我国北方以阿拉伯数字3/2a型为主,南方以阿拉伯数字2/1b型为主。
传播途径以经血液传播途径为主,可经输入染有病毒的血液。血制品或使用染有病毒的注射器材及医疗器具等传播。母婴传播是重要的传播途径,包括经胎盘、分娩、哺乳等方式传播。家人之间日常生活的密切接触也是重要的传播途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生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非法辞退劳动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执业医师按病情确定可以休假天数。劳动者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可以休多少天,由执业医师根据病情确定,但门诊医师一般一次只可以开7天以下,主任医师和科主任只可以开15天以下。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经执业医师复诊继续出具病假条。
用人单位不是社会福利机构,任何疾病均不可以休长期病假。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