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济斯犬(详情介绍)
当狗狗出现手术大出血、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烧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一些意外时都需要进行输血缓轻病情,而狗狗在输血前也需要像人一样要找配对血型,为了避免因输血造成的意外,提前了解狗狗的血型分类与输血知识还是有必要的。
一、宠物犬血型类别项目
1.种类因子提示
狗狗不仅有血型分别,而且还能够分门别类为七种,统计总共八项因子,简单称之为A(A1A2)、B、C、D、E、F、G。
温馨提示:此八项因子分别为CEA 1(A1)、CEA一2(A2)、CEA一3(B)、CEA一4(C)、CEA一5(D)、CEA一6(E)、CEA一7(F)、CEA一8(G)。
2.输血相容性质
其中的A因子其抗原性甚强,为临诊输血时首要考虑内容。帮狗输血时一定要思索血液的投合性。若把A抗原阳性犬的血液输送予A抗原阴性犬,后者的身体里会有抗A抗原的抗体产生。
温馨提醒:那么会致使后者受血犬体内的红细胞大批多量崩解溶血破裂,甚至有快速休克问题发生。
二、传输血液应注意情形
1.测式交叉配血
于输血之前一定要进行交叉配血检验,尤其是第二回输血前。方式有两种:一则是受血犬的血清和供血犬的红细胞反应;另一则是受血犬的红细胞与供血犬的血清反应。一般采取前一项办法。
2.血液血清比例
于检验时,供血与受血犬皆取鲜血,各采含4%红细胞的供血犬血液两滴在七根60公厘的试管中,把受血犬血清两滴加入,相混之后于室温中留置一刻。
温馨提示:再用每分钟1000转离心1分钟,察看是否有无溶血或者凝集。建立供血犬血清与同型红细胞比照管,若试验管有溶血或凝集,代表供、受血犬的血液型态不符合。
3.临诊无须配血
原则上在实际临诊多量送血前,能不进行配血测试,先用静脉输入些许(5~10毫升)供血犬的血液,五分钟以后检查有无反应,若没反应就能继续大量输血。
4.可采取三滴法
简便的三滴法溶血测试,以供血犬1滴血、受血犬1滴血和1滴抗凝剂在载玻片上头,相混之后,用肉眼察看是否凝集,如果无凝集表示能够输血。
5.根据不同目标
依照不一样目的采取成分输血不但好且安全。把血液各内容挑解出来,若单纯输入红细胞悬液,之中没有白细胞与血小板,也无血浆,此对贫血严重、心肺病症、高龄以及衰弱的犬只相当安全。
温馨提示:也能输进血浆内容,可快速有效让血量充足,也能直接补充球蛋白抗体成分。
6.适应禁忌症状
相关的适应症是指大失血、休克、高度贫血、白细胞与血小板降低、凝血功能异常等等;相关的禁忌症是指心脏病严重、急性肾脏炎、肺部水肿、脑部水肿、白血病等等。
7.供血挑选取血
要作为供血犬,则应选择健康、没有虫只感染、免疫注射完成而且发育成熟但无过度肥胖的狗儿。
温馨提示:或者经由第五肋间插入左心室取血,也从颈动脉1次性放血。每回取血量为每千克重量不大于22毫升为佳,而且每隔3礼拜采取血液1次。
给健康的犬只采血时,要严格遵循无菌条件下取血,采取容器以及注射器最好装有抗凝剂以免在采血的过程血液凝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期;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前的检查是检查被输血人。因为输血存在传染血源性疾病的可能,那么可以考虑为输血所致,为了医疗安全。例如如果被输血者输血前检查没有乙肝、丙肝、艾滋、梅毒,可以追讨。献血者的检查在血站都已经完成,合格的血液才会储存起来备用,输血后复查发现了与此有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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