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招录飞行员的身体限制?

空军招录飞行员的身体限制?,第1张

空军飞行员报名资格 应届高考生: 1990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有所在省、市、自治区正式户口,具有所在学校正式学籍,参加2010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男生(语种限英语、俄语),本人自愿,家长支持。不招收往届生、复读生。 普通高校本科二年级在校生: 男性,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入学高考成绩达到二本线以上(不招收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特长生),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成绩合格。 普通高校、军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入学高考成绩达到二本线以上(不招收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特长生),毕业时须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空军招飞相关条件要求 身体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身高:男性在165-185厘米之间,女性在165-178厘米之间。 2.体重:男性在50公斤以上,女性在46公斤以上。3.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38/88毫米汞柱。4.视力:按空军招飞“C”字型视力表双眼裸视力在0.8以上。5.无色盲、色弱。 6.无有碍军容的纹身、刺字。 (二) 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者,不宜报名: 1.身体有明显畸形,四肢残缺功能不全者。 2.有开颅、开胸手术以及头部外伤昏迷史者。3.经常腰腿痛或一年内有骨折者。 4.有慢性胃肠病(经常胃痛、泛酸或腹泻)或七岁后患过传染性肝炎者。5.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病史及经常咳嗽者。 6.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者。 7.家族及本人有精神病、癫痫病(羊角疯)或本人有晕厥史者。 8.有口吃(结巴)者。 9.有梦游症(睡眠中下床活动,事后自己不知道)或十二岁以后仍有尿床现象者。 10.眼睛做过视力矫正手术者。11.有斜视者、夜盲者。12.有耳聋、经常耳鸣或耳内流脓者。13.乘车(船、飞机)恶心、呕吐者。14.牙齿脱落三个以上或明显咬颌不良者。另外,女性月经经常失调、痛经或伴有明显贫血者。 招飞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空军招飞录取流程 第一阶段:预选初检 通常从每年9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主要包括宣传动员、组织报名、初步检测、确定预选对象。 (一)宣传动员:由各级教育行政、招生考试部门和大中学校组织实施,利用空军提供的招飞简章、宣传资料等,采取各种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支持鼓励综合素质全面的优秀学生报考空军飞行学员。 (二)组织报名:由学校组织实施。符合自荐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由班主任或学校招飞联络员推荐,填写《空军飞行学员报名表》,参加学校组织的五查(身高、体重、视力、血压、色觉),通过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后,作为报考空军飞行学员的初选对象。 (三)初步检测:学生持《空军飞行学员报名表》和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证明,由县(市)、区招生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招飞检测站参加检测。 (四)确定预选对象:初检合格者,由招飞选拔中心发给《招飞全面检测准检证》,领取填报《空军招收飞行学员预选对象登记表》等。 第二阶段:全面检测 通常从次年2月份开始至5月份结束。全面检测工作在空军招飞局各选拔中心设置的招飞检测站进行。各地市(盟、州)和县(市)、区招生部门或普通高校派专人带初检合格学生,参加全面检测。报到时,学生需持 《招飞全面检测准检证》、身份证、户口簿。全面检测内容有文化测试(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体格检查、心理选拔、政治审查。 文化测试。依据国家关于普通中学教学大纲要求,对数学、英语进行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终止检测。 体格检查。按照招飞体检标准和规定程序,由招飞体检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外科和皮肤科、内科、神经精神科、眼科、耳鼻喉科和口腔科、超声诊断科、检验科等全面检查。 心理选拔。按照招飞心理选拔标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通过军事飞行心理选拔测评系统,检测学生是否具备飞行潜质。主要包括飞行基本能力检测、特殊能力检测和专家面试等。 政治审查。通过文化测试、体格检查、心理选拔的学生,确定为招飞政审对象。由政审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填写相关表格,询问和登记学生的家庭成员及亲属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全面政审调查。 第三阶段:选拔录取 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学生,由空军招飞局按大学生、高中生分批进行选拔录取。第一批为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大学生,从5月下旬开始至6月上旬结束;第二批为高考成绩达到空军招飞参选线的高中生,从6月中旬开始至7月下旬结束。 集中选拔。由空军在北京直接组织实施,对参选学生进行资格确认,并进行体检、心理选拔、文化复查和政审联审。 审批录取。对参加集中选拔合格的大学生,由空军按计划择优录取。高中生录取分数线由空军划定,实行提前网上单独录取。被录取的学生由空军统一下发《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空军航空大学报到。新招收的飞行学员入校后经过三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 空军招飞享受何种待遇 飞行学员除享受军校学员待遇外,还享受航空飞行专业岗位津贴、空勤伙食、特种装具等待遇。大学毕业后,高中生和大学二年级学生飞行学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授学士学位,并任命为副连职军官应届本科毕业生飞行学员,再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并任命为正连职军官。 高中生飞行学员停飞后,根据本人素质且具备培养为地面军官条件的,转入地面军事院校学习。大学二年级飞行学员停飞后,根据本人意愿可退伍回原普通高校继续学习应届本科毕业生飞行学员停飞后,符合地面军官条件的,可直接任命为地面军官,也可根据本人意愿作退伍安排。 空军招飞录取八大关卡 第一步:报名推荐 每年9至12月份,报考飞行学员的学生,就能了解到空军招飞的信息。学生首先需要通过学校报名推荐关。这一关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学生争得父母的同意自愿报考,另一方面学生所在学校对照招飞报名条件审查报名资格。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填写《空军航空大学考生报名表》,参加招飞选拔。 第二步:预选初检 这一关是以体检为主,检查时采取单项淘汰制,主要通过检测淘汰率高、易检测、占用时间短的项目,包含了外科除握力、肺活量以外,内科的血压、心肺、肝脾、肾脏,眼科的视力、色觉、外眼和耳鼻喉三腔检查。 第三步:文化考试 依据国家关于普通中学教学大纲要求,对数学英语进行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终止检测 第四步:体格检查 严格体检,按《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条件》执行,由空军招飞专业体检医务人员实施,实行单科、单项淘汰制。考生要通过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外科、皮肤科、内科、神经精神科和特诊科,近150个小项的全面检查。 第五步:心理选拔 按照招飞心理选拔标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通过军事飞行心理选拔测评系统,检测学生是否具备飞行潜质。主要包括飞行基本能力检测、特殊能力检测和专家面试等。 第六步:政治审查 通过文化测试、体格检查、心理选拔的学生,确定为招飞政审对象。由政审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填写相关表格,询问和登记学生的家庭成员及亲属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全面政审调查。 第七步:集中选拔 时间:大学生在次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高中生在次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 地点:北京。 组织者:空军招飞局及各选拔中心。 办法: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高中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空军招飞集中选拔参检线),由空军招飞部门负责通知本人,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北京参加集中选拔,合格考生正式录取为空军飞行学员。每个考生完成集中选拔通常需要3-5天。录取工作与高考招生录取同步实施,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八步:审批录取 对参加集中选拔合格的大学生,由空军按计划择优录取。高中生录取分数线由空军划定,实行提前网上单独录取。被录取的学生由空军统一下发《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空军航空大学报到。新招收的飞行学员入校后经过三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 空军招飞与军队院校招生的区别 招生和录取时间 空军招飞是每年9-10月份开始报名检测,而军队其他院校是明年高考前后报名,高考结束后进行军检和面试。因此,落选考生不会影响军队其他院校或普通高校的录取。 考核侧重点不同 空军招飞要全面考核学生的政治、体格、心理和文化素质,而军队其他院校重点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素质的考核,对学生体格、心理素质的要求没有空军招飞严格。 文化成绩要求不同 军队其他院校是按高考成绩录取,空军招飞对文化成绩有特别要求,高考成绩和数学、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空军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今年空军招飞学员为1100人,高中生900人,大学生200人。 截止5月10号,已经有16000名高中生,1000名大学生通过 初检,进入全面检测的范围。

民航飞行员的基本要求: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品学兼优、性格开朗、处事果断灵活、体格健壮、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民航招收高中应届毕业生,以理科为主,部分专业实行文理兼招。招收条件:年龄在16~20周岁之间,外语限考英语,身高在170厘米~185厘米之间,体重55公斤以上,体重=身高-110(正负不超过10%),按环型视力表双眼任何一只眼睛裸视力不低于0.7。要通过《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的检查,政治方面要通过民航总局、国家教育部、公安部颁发的《民用航空招收空勤学生、乘务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体检鉴定结论 。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l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格。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

5.8癫痫不合格。

5.9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

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

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

(球镜当量)

合格。(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

00 Hz任一

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 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

目,体检时

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

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

行成绩优良,经

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

,无癫痫发作倾

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

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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