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 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 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 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 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 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 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 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 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 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 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 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 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 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 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 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 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 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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