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延长生育相关假期
多地延长生育相关假期,各地纷纷增加生育假,这是对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与落地,当持开放态度。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意见中。多地延长生育相关假期。
多地延长生育相关假期1昨天(11月25日),多个省市的育龄女性切实感受到一波政策的温度。
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规定,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同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这就是说,女职工生一孩可休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
也在这一天,重庆市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直接将育儿假的计量单位从“天”上升到了“年”——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一时间,社交媒体讨论纷纷。有人表示生早了,没能享受到这一波政策的红利;有人担心女性就业率是否会下降;有人则忧虑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的民企能否扛得住。
不得不说,各地纷纷增加生育假,这是对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与落地,当持开放态度。但在大力鼓掌之前,有一些细节还需厘清。
首先,生育假带来的成本,由谁负担?全由企业负担显然是不现实的,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而这也是带薪休假推行多年成效不大的原因。只有政府切实分担起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企业才能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的落地。
其次,生育假对职场女性的影响,由谁承担?浙江新政中明确提出,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休假期间的活由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其岗位还在不在?休了一年半载晋级涨工资是否能通过?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斟酌的细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修改依据和理由”一栏中就提到: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在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的时代,让一个育龄女性长时间脱离社会,给其恢复工作和恢复身心所带来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
再次,生育假终有休完的一天,孩子谁来照料?目前,在我国,0—3岁的托幼服务主要由家庭自行承担,社会化、市场化的托育还存在较大的空白。然而,最近一项发表在《社会》杂志上的论文揭示,具有“去家庭化”性质的托幼服务对欧洲家庭生育决策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具有“家庭化”性质的`现金补贴并未产生预期的作用。政府加大对托幼服务的财政投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托幼服务共建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切入口。
“三孩”来了!但政策波涛汹涌,我自按兵不动。不断走低的出生人口量似乎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是各方利益平衡的方案才能行得通、通得久。
生育假只是提升生育率、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的一部分。从大处讲,调整现有住房结构、完善普惠性托育、消除教育焦虑;从小处看,对哺乳期母亲上下班时间的设定更加弹性,在单位增加设施更加人性化的哺乳室等,都是需要政策制定者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加以考虑的。
多地延长生育相关假期2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分配范围。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护理假。
《修改决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具体表述为,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1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记者从中获悉,本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同时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多地延长生育相关假期311月25日,上海市、浙江省相继公布延长生育假期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省延长产假,生育一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生育二孩、三孩,女职工可有188天假期。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全国至少有11地通过相关条例,已经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意见中。
浙江生育二孩三孩女职工
可享188天假期
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另外,条例增设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同一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即生育一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生育二孩、三孩,女职工可有188天假期。
三孩政策落地半年
11省份已明确延长生育假期
今年5月31日,国家宣布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三孩政策落地半年以来,全国至少有11省市明确延长生育假期,已经通过相关条例开始实施或即将开始实施,包括上海、浙江、河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山西、四川、江苏、广东等。
其中,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具体规定了“三个假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由现行的60天延长到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江苏、四川、江西三省公布相关条例,江苏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四川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江西省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多地发放育儿补贴金
除已经明确表示延长假期的地区,目前贵州、陕西、河南等地的相关条例正在征集意见或提请审议中,山东、天津已启动相关文件的修改。
日前,陕西省司法厅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1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除延长假期的政策支持,多地也有经济补贴支持。四川攀枝花公布《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明确,对按政策生育二、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三岁。攀枝花成为全国首个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城市。
此外,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相关政策指出,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常住产妇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的生育津贴。二孩每年发放5000元育儿补贴,三孩每年发放1万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三岁。
2022年产假规定具体如下: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2、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 晚婚晚育 ,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