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可报销范围:
1、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参照《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2、只限于参加对象在结算年度内住院或特殊病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6)肝硬化失代偿期(7)精神分裂症门诊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本市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范围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交通费、陪客费、空调费、家庭病床、特需医疗服务费、自购药品等。
2、美容、整容、镶牙、减肥、增高、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医疗鉴定、医疗咨询等。
3、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
5、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吸毒、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单车自伤除外)、医疗事故、群体性中毒事件及因第三者造成参加者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怀孕保胎、流产、堕胎、分娩、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未经市合医办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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