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两性畸形
“真两性畸形”人是在同一个人身体上,既有男性睾丸,又有女性卵巢的畸形现象。染色体核型可以为正常男性型,女性型或嵌合型.
体内所具卵巢和睾丸皆可有内分泌功能,即体内同时有雌激素和雄激素,但常以其中一种激素占优势。外生殖器多为性别不明,也可能表现为女性,也可能表现为男性,而第二性征的发育往往随占优势的激素而定。如体内雌激素占优势,第二性征就倾向于女性。如雄激素占优势,第二性征就倾向于男性。
这种人外阴的尿道上方有一较小的阴茎,下方又有两片分开的大阴唇,在两片大阴唇之间有一小的开口似乎是阴道口,而实际上是排尿的地方。
这种真两性人会同时出现男女两种特征,乳房丰满,阴茎可以勃起,有时会遗精,不长胡须。如果作为女性,阴道浅而小,子宫很小,因此没有生育能力。但也曾报道发现有生育功能者。
假两性畸形
“假两性畸形”与“真两性畸形”不同之处在于:这种人体内实际只有一种性腺,或者是男性性腺,或者是女性性腺。具有男性性腺者,其外生殖器的外观是女性特征;具有女性性腺者,其外生殖器的外观却是男性特征。因而出现貌似女性,实为男性,或貌似男性,实为女性的假两性畸形人。
假两性畸形人又可分为“男性假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女性假两性畸形”是指病人体内的生殖腺是卵巢,但外阴部酷似男性生殖器。例如,阴蒂特别肥大象男孩儿的阴茎,大阴唇左右连合,有的卵巢过度下降以至降入大阴唇而类似阴囊,但其中没有睾丸。外表有喉结,长胡须。此种畸形患者,生下来后因其外生殖器呈男性特征,容易被父母当成男孩来抚养教育,被周围人们误为男性。
而“男性假两性畸形”,是指病人体内生殖腺是睾丸,但外生殖器却象女性的外阴。患有此种畸形的男性,其阴茎萎缩,犹如女性的阴蒂,尿道下裂,好似女性的阴道口,阴囊分开,形若女性的大阴唇。睾丸多为隐丸,隐匿于腹腔、腹股沟或者酷似女性大阴唇的阴囊内。身具此种畸形的人,由于外生殖器呈女性特征,因而生下来以后,容易被父母当作女性来进行抚养教育。有的患者睾丸发育不良,到了青春期以后,男性特征仍不明显,而有的患者成年后,阴茎能够勃起,并可以性交和射精,甚至具有生育能力。
LGBT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缩略字。1990年代,由于“同性恋社群”一词无法完整体现相关群体,“LGBT”一词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普及。在现代用语中,“LGBT”一词十分重视性倾向与性别认同文化多样性,除了狭义的指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族群,也可广泛代表所有非异性恋者。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七)、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三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3、双眼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九)、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四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3、双眼盲目3级以上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五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六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4、单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1级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2、子宫全切。(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七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严重构音障碍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6、单瘫(肌力4级)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八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4级以上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9、头皮无毛发50%以上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3、尿道严重狭窄。(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九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7、舌尖缺失(或畸形)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1、严重声音嘶哑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肺叶切除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胆囊切除3、脾部份切除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3、尿道狭窄4、膀胱部分切除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6、子宫部份切除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构破坏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十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5、眼内异物存留6、外伤性白内障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胆囊破裂修补3、肠系膜损伤修补4、脾破裂修补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6、膈肌破裂修补。(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破裂修补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膀胱破裂修补8、尿道轻度狭窄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如何鉴定十级伤残呢,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x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x龟x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x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3]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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