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回流转观点】企业HR常常会遇到这个问题,称遇到员工患精神病,员工经常发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HR也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处理。下面结合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认为,“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中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建议:1、建议在员工入职时约定试用期具体录用条件,将是否患精神病作为录用条件之一;2、解除劳动合同前需经有关机构确认员工有精神病。
二、员工在试用期后患精神病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后才患精神病,依法可享受医疗期,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解除条件下,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操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在处理该问题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员工患病法定医疗期有多长
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注意:这是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计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样。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医疗期是这样计算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并且,上海对于特殊情况下延长医疗期也做了规定。
2、员工间歇性发病,医疗期如何计算
如果不是连续休假治疗,则涉及到医疗期的累计计算问题。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累计病休问题做了明确,“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3、患精神病是否一律给予24个月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4个月”怎么理解?实践中两种观点:
1)最少24个月:比如江苏规定,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职工,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刊登了江苏的一个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其中的裁判摘要是这样的:“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2)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比如广东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执行,不能理解为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87号民事裁定书中这样认为: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仍是在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基础上,享受到24个月的医疗期尚不能痊愈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都规定最少为24个月。
所以,患精神病的医疗期计算需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处理规则进行计算。
4、患精神病员工法定医疗期满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患精神病员工法定医疗期满后康复,企业当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对此认为,“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患精神病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至于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法未做规定,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补助费是否继续适用虽有争议,但主流做法还是会支持该项费用,当然,取决于员工是否主张。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空回流转
不能直接解除。
在职员工患病有医疗期规定的,你按规定办就好了,别动歪心思非把人整走。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偏重保护劳动者?是因为人之常情。谁也不想变神经病不是,唠到这部田地他本人、家人、单位都受罪,相比之下单位的损失可能只是金钱方面的,不像他的家人不仅需要钱,还存在感受、时间、 情感 的牺牲。
可事实往往是:
一方面他本人及家人此刻最怕的是被抛弃;而单位第一时间琢磨的就是怎样与之解除。
扎心不?
做人力的,对企业决策是有影响力的,能不能正正心思。
《安家》里房似锦说:“我要安顿好每一个走向我的人。”如果HR们没有这种心境,你的员工关系能管理的好吗?
你也别偏左偏右的,人力是企业的人力,屁股始终是坐在企业一头的。
人力一手托企业一手托员工,平衡好不容易,所以人力原则性就很重要了。什么是原则性,就是你做的事、说的话都是有依据有出处,不是拍脑袋随便许愿,也不是一杆子打死一船人。
说白了,按规定办事,如有员工异议及时反馈领导,做好沟通工作。
员工在职期间患上精神病会不会被解雇要看几个时间点。员工患病纯属个人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参加工作会降工资。半年以上只发基本生活费。两年以上单位就可以解除聘用。
一句话: 治得好,不可以 ; 治不好或治好后干不了活,就可以 。
员工患了精神病,公司必须要根据员工的治疗结果来确定能否解雇。
如果在 医疗期内 治疗结束,员工被认定是 1-4级伤残 的,老板就可以解雇你(本质上是终止,不过意义一样), 因为你干不了活儿了 。如果是 5-10级伤残 的,老板就不可以解雇你, 因为你还能干活儿 。
如果员工在 医疗期已经满 了之后,还 没治疗结束的 或者治疗后确实是 不能够再干活儿 了的,老板也是 可以解雇你 。
医疗期长与短是根据你 实际工作年限 和在 公司工作年限 确定的。
如果你是因为患精神病被老板解雇的,可以 享受经济补偿金 。
你好:
实际生活中,职工患精神病,尤其是患间歇性精神病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比较困难。仲裁机关只有凭精神病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才能明辩情况,有些甚至要进行多次鉴定才能确定。职工患精神病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医疗期,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调整工作仍然不能胜任的,经过长时间的医疗期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便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私自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我们可以参考: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看你套用哪条吧,首先排除他这个病是工伤,然后非因工负伤的,如果在医疗期,你是不好解除的,如果超出医疗期,支付补偿金和疾病救济费解除。如果以不能胜任工作,那么需要先进行调岗,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支付补偿金解除。
患精神病是有医疗期的,如果病情很重,医疗期也会比较长,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赔偿金,医疗期内工资也要补发,并且还可要求支付至少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等
怎么可以!是要有协商的,有的公司则是阴谋
南京大学医学院招生专业有临床医学专业、基础医学专业等专业,如果你更详细的了解南京大学医学院招生专业有哪些?那么,你可以往下阅读,更详细的了解南京大学医学院开设的这2专业!南京大学医学院
1、南京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介绍
湖南医药学院临床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学科 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操作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能够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临床医疗和临床科研工作的应用型本科临床医 学专业人才。
湖南医药学院临床专业主要课程
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医学免疫学、医学微生物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预防医学、诊断学、外科学总论、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
湖南医药学院临床专业就业前景
我校于2011年8月至10月对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南、湖北、重庆、贵州四省市的11个地(市、州)、71个县(区、市)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现状及人才需 求进行了调研,获得了一批能客观反映该片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现状与人才需求的基本数据,调研结果表明,目前武陵山片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 卫人员的学历层次以中专学历为主,大专学历为辅,本科学历很少(以函授本科学历为主)。
2、南京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专业介绍
基础医学专业(8年制,本博连读)1.专业介绍:基础医学是包括生物医学基础在内的综合性学科领域,其主要任务是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人体的基本结构与功能,研究疾病的本质及防治的基础理论。
2.培养目标:基础医学专业教育坚持“八年一贯,本博融通”的原则,在优化综合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培养适应现代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生物医学技术发展和高等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生物医学高级科研人才和基础医学专业教师。
3.主要课程设置:医学基础课程临床医学课程专业课程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理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病理学神经生物学体检诊断学实验诊断学医学影像学核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分子生物学进展分子免疫学高级神经生物学实验核医学细胞生物研究方法与技术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实验技术4.二级学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课程的学习,符合进入二级学科条件者,可以进入二级学科阶段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二级学科研究方向生理学消化内分泌生理学神经免疫调节肿瘤相关基因克隆心血管分子生物学心血管细胞生物学心血管生理学心血管疾病基因治疗病理学病理生物学方向肿瘤病理学与癌生物学分子病理学分子形态学肾脏病理学消化系统病理学.呼吸系统病理学诊断病理学方向神经生物学疼痛与镇痛的神经生物学机制药物依赖与成瘾的神经生物学机制帕金森病的发病机制及治疗的分子生物学研究胶质细胞的激活及其与疾病关系的细胞分子生物学研究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分子生物学与分子遗传学肿瘤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分子内分泌学衰老分子机理细胞生物学干细胞的分子细胞生物学肿瘤的分子细胞生物学糖缀合物的分子细胞生物学衰老的分子细胞生物学发育的分子生物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应用解剖学与实用形态学神经解剖学生殖工程血液细胞生物学与细胞化学胸腺内环境免疫学T细胞免疫学分子免疫学移植免疫学自身免疫病医学遗传学遗传组学临床遗传学基因治疗遗传病分子机理病原生物学分子病毒学分子细菌学寄生虫免疫学病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细胞信号转导障碍与疾病调节肽与神经免疫药理学神经精神药理学心血管分子药理学生化药理学免疫药理学遗传药理学和药代动力学生物物理学分子生物物理学膜与细胞生物物理学单分子与纳米生物医学生物流变学实验核医学生物数学5.学制与学位授予:本专业学制八年,学生完成各阶段学业、考核合格,颁发本科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医学学士和医学博士或理学博士学位。
因任何原因分流的学生在完成前3.5学年的培养,按要求完成专业选修课及学士学位论文工作后,符合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准予本科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6.毕业生前景:本专业毕业生可到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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