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下面就让我来给你科普一下什么是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的主要意义病人:外伤性出血、产后大出血、严重烧伤、各种血液病以及实行外科手术的伤员,需要靠输血来救治。由于血液不能人工制造或是用其它的物质所代替,只有靠广大健康的、适龄的公民献血来获取。所以,无偿献血就意味着帮助了需要血液的病人。
无偿献血的类型主要有捐献全血(间隔六个月)和成分血(间隔14天,各献血点可能要求的间隔时间会有出入,请咨询后再前往)两种。捐献全血可在大部分市、县区各采血点(献血屋、献血车)进行。而捐献成分血是指健康公民通过血细胞分离机采集、分离人体血液中某一种成分的行为,捐献的成分血可以是血小板、粒细胞、血浆或造血干细胞。到2015年为止,国内以捐献单采血小板较为普遍。一般捐献成分血只可在市级中心血站、血液中心捐献。
由于捐献成分血需要更宽敞的环境和专业的采集设备,对采集设备的动力、过程的舒适性均有较高要求,一般只有在临床需要时才采集。因此应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各机采采血点预约后如约前往捐献机采成分血。
无偿献血的标准可献血
1. 年龄:18-55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不能献血
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5、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6、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7、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9、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10、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11、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12、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13、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4、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15、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7、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9、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20、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21、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22、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眼镜度数超过600度者不建议献血,防止发生视网膜脱落情况。
暂时不能
1、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2、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6、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9、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扩展资料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人体血液占体重的8%左右,一个体重50公斤的人约有血液4000毫升。正常情况下,这些血液只有80%在血管内运行,其他20%的血液储存在肝、脾以备人体急需。
当人体从事剧烈活动或少量失血时,贮血库中的血液会释放出来,参与血液循环,以维持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人体具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血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动是经常发生的,对健康并无妨碍。
扩展资料:
献血前,医护人员会对每位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并对献血者血液进行血红蛋白(是否贫血评价指标)、转氨酶(肝功能评价指标)、ABO血型、乙肝等项目的快速检测,结果须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标准的才可献血。
献血后还会对ABO血型、RhD血型(稀有血型系统)、乙型肝炎病毒(HBV)标志物、丙型肝炎病毒(HCV)标志物、梅毒螺旋体标志物、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和HIV-2)标志物、转氨酶等项目再次进行检测。血液只有通过各项严格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才能发往临床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健康网——献血有害健康?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