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的话,发烧,拉肚子是最适合请病假的。
小张是北京某公司的一名运营经理,因怀孕身体不适向部门总监申请病假半个月。在小张休假的过程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打电话向小张询问情况,并表示小张之前只是口头请假,要求小张按照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
小张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及时请假,一周后北京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小张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请假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
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小张主张不清楚公司的请假方式,且认为其身体情况不适合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病假。北京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小张以往请病假。
事假的电子邮件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所规定的以电子邮件请假的方式合法、合理,亦符合现代无纸化办公的特征。虽然小张提出不清楚公司的请假方式,但其此前确实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
因此法院确认小张知晓公司的请假流程。而小张在休假期间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法院最终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对于小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民医院确诊为需要长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病假如:
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发全额工资,如因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发放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扩展资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业单位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长病假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