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精神病退役的义务兵不享受护理费,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可享受护理费。
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
一、因战、因公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军人;
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士官;
三、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
扩展资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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