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资质:开药店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店营业时间范围内,负责审核或调配处方的人员必须为经过注册的执业药师,如果有中药饮片还需配备经注册的中药师。而从事药品保管、验收、养护、营业等人员应取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另外,从业人员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二、经营场所:药店需要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在城市里开的药店,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米,仓库不少于20平米若是在乡下开的药店,对仓库不做要求,但营业场地需要在20平米以上。
三、营业执照:想要开一家药店,需要诸多证件,除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外,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税务登记证等。药店办证较为麻烦,经营者可以选择加盟连锁店的方式,这样能较快进入医药零售市场。
四、遵守规章制度:对于要药品行业的经营,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营。对于新开的药店,必须要进行GSP认证,即必须得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运作。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体办理申报提交材料:
1、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下同)。
自治区药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后,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扩展资料: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应具备条件:1.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要有仓库).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如果是在城里开的药店就要具备这些条件:
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
(一)人员
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二)房屋
1,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面积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9,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
(一)筹建审批程序
1,申请者到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租赁意向协议.
2,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登记,退还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二)验收程序
1,申请者完成筹建后,向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1)现场验收申请;(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3)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准确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剂型或用途分类区位图;(4)仓库平面布置图;(5)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的复印件;(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有关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药监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体检表;(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8)质量管理制度,各类台帐,表格,单据;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现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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