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献血证。(2)双方身份证。(3)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本)。(4)所在医院的用血证明(用血时间、用血量、用血品种、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5)用血的发票单据。
本人用血的话,不要第三项。
一般来说是你献多少报销多少,没有期限限制。
报销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本地中心血站咨询一下。
对于献血量达到8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本人可终身享受无偿用血;达不到800毫升者,本人可无偿享受原献血量3倍的用血;对于无偿献血者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可无偿享受相当于献血者献血量一倍的用血量。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用血后可持当事人身份证、献血证、结婚证、有关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输血单据和用血单据等到市中心血站按规定报销。一、 联系方式浙江省献血管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武林路345号 省血液中心三楼307室 305室
电话:0571-85167820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00-5:00)
二、还血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献血者本人报销:本人无偿献血证、身份证、用血收据、出院病历小结;
2、献血者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报销:献血者无偿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双方身份证、用血收据、出院病历小结、献血者和用血者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三、还血报销注意事项:
1、无论献血者及家庭成员在任何地方用血,都可凭相关材料在献血地按相关规定减免、报销相应部分。
2、路途较远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相对应、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和社会互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十九条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有关费用。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第三十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按照下列标准同时享受临床免费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二)其家庭成员五年内免交与其献血量两倍的临床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的免费部分,凭无偿献血证书和有关用血收款凭据向献血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结算。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三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三十二条 下列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公民;
(三)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应当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前,将免费用血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就其家庭成员可否无偿献血征求该当事人的意见。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偿献血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按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两倍交纳,但一次住院期间最高不超过一千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两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临床用血互助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临床用血互助金积余部分必须用于献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患者临床急救需要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所需血液。用血后,患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者补办用血手续。
医疗机构不得以未办理用血手续或者未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为由,拒绝提供急救所需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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