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防护又称加强防护,是针对传染病防控采取的防护级别之一,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注意事项:
1.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2.每四个小时更换一次口罩或感潮湿时更换。
3.注意呼吸道和粘膜的防护。
法律分析: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不同,相应的防护标准也不同,有一级防护标准、二级防护标准和三级防护标准之分:一级防护标准,指的是日常工作防护;二级防护标准,指的是常见传染病防护;三级防护标准,指的是烈性传染病防护。第一,一级防护的防护标准和要求:医护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 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和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第二,二级防护的防护标准和要求:医护人员要佩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医用防护服或穿工作服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第三,三级防护的防护标准和要求:医护人员除了按照二级防护要求外,应当将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新冠一级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新冠二级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新冠三级防护标准:在二级防护的基础上,加戴面罩,或将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具或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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