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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
李晓东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
前列腺炎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2-09
前列腺炎医疗事故
(2017)鲁0105民初2671号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98409.85元。其他费用在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一直在被告医院治疗"前列腺和尿道口尖锐湿疣"病。第一天就诊时,主治医生邱瑜称,他们医院是专门治这种病的,并保证一定能够治好且不会复发等。然后原告按照他的治疗法进行治疗,但多次治疗后均无效果,反而尿道口内的尖锐湿疣越长越多,前列腺越治越增生的厉害,排尿更加困难,严重影响了性功能及身体健康。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医院辩称,原告是因为前列腺炎和性传播疾病尖锐湿疣来我医院治疗,在整个治疗过程当中是规范诊疗,不存在医疗过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6年10月25日,,,主因排尿困难伴不尽十年余,近一月加重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增生),前尿道口尖锐湿疣,医院给予尿道湿疣激光术等治疗,遗有尿道口形状不规则等。后因未愈,,,又多次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建国医院处治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医院对,,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京)法源司鉴[2017]医鉴字第525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期间,医院对其病情诊断明确,采取的治疗措施对于其泌尿道病情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但医院在病历书写方面不规范,具体实施的治疗方法记载不详,对患者实施的相应治疗缺乏知情同意告知文书以及治疗记录,且病情治疗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病情未能得到系统、规范治疗以及复发的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83409.85元,提交,,医院、济南森特医院、济南东方男科医院、深圳人民医院、深圳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建国医院及医疗费单据62张以证实,共花费医疗费83409.85元;,,要求,,医院赔偿交通费11664元,提交来回治疗所用的火车票3张和机票16张,以证实花费交通费共计11664元;,,要求,,医院赔偿鉴定费15000元,提交鉴定费发票1张,以证实医疗过错鉴定共花费15000元鉴定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排尿困难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增生),前尿道口尖锐湿疣,医院给予尿道湿疣激光术等治疗,之后病情未愈,,,医院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其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关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所依法定程序做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医院在对,,的诊疗过程中,在病历书写方面不规范,具体实施的治疗方法记载不详,实施的相应治疗缺乏知情同意告知文书以及治疗记录,且病情治疗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存在一定过错。且其过错与,,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参与度,鉴定机构认定为主要因果关系,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量,,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认为其应对,,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997.15元;
二、被告,,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9331.2元;
三、被告,,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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