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军人回答战友:现役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身患重病(因病致残、是指已经评定为因病残疾军人的),一旦退役就不能(含数年后)是不可以新评定或补评残疾军人的。
只有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因病致残、在部队里评定为因病残疾军人的,退役后病情加剧后的才能申请调整残疾军人等级;或者不够最低等级(六级)因病残疾军人、而被部队或地方认定为“带病回乡军人”的,后期、原病情加剧的才有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依据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于退伍军人补评残公示后,到发证最少就是两个月、最多需要六个月时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退伍军人战友在受伤开始的三年内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的,因材料不全被退回,只要提问战友申请必须的材料齐全后,立即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再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只有因战、因公退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才有可能在退役后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的)。
但是在民政工作中,类似提问战友这样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因材料不全被退回”不不少少的。大部分的原因就在于,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网页链接第六条规定,要求必须的材料中两份重要的文件取得是相当困难的:1、原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2、服役期间原受伤在部队系统医院的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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