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结扎,休假二十一天。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有规定,但具体天数,各省不一样,你可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3、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女性结扎后的注意事项
1、妇女结扎后是要留院观察几个小时的,没有目常现象就可回家.最好乘车或慢步行走,不要自己骑车.回家后也要注意多休息,不要过分活动,以防止坠痛和引起血肿.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手术后休息7一14天.
2、为了预防女性结扎后遗症,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妇女结扎后,不能碰掉手术后切口的纱布,切口愈合前不要洗澡,以防感染.对个别较敏感的人,为防止坠痛可用丁字带或手巾兜起阴囊约l周左右.
3、患者还要注意伤口出血的情况,在妇女结扎后一天内如发现纱布条上有渗血现象,应立即请医生检查,及时处理.
4、妇女结扎后的2周要禁止进行夫妻生活.女性结扎后遗症您了解了吧。
5、通常阴囊的皮肤愈合的能力是非常强的,如未作缝合或用皮下缝合者就不用再拆线了.如果皮肤缝一针,可以在术后4—5天拆除缝线,这也是妇女结扎后的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产假一般来说是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工结扎休假为21天,总计为134天,都是带薪休假的,和平时一样发工资。而且女工还有生育津贴,由社保部门发放。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 解除劳动合同 。 3,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规定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置手术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六)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三,女工产假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地方已经根据该建议,对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对各种节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建议,主要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手术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等等。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一天;
(三)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天;
(四)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十天;
(五)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十四天。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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