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尚无对是否截肢有强制性规定,只能由临床医务人员根据伤情经综合研判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实施截肢,但医院在截肢手术之前都会以书面形式征求伤者家属的意见,如伤者家属不同意截肢,医院不会擅自采取截肢手术。但情况紧急急需救治或有生命危险时,医院也可能采取果断措施。
以下内容在做截肢时供参考:
1、周围血管疾病所致肢体坏死 常见的是合并或不合并糖尿病的闭塞性动脉炎所致的肢体缺血坏死。
2、严重创伤 肢体的血供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或组织的损害到了无法进行合理的肢体功能重建的程度。包括机械性损伤、烧伤、冻伤和电击伤等。
3、严重感染 包括虽用药物和切开引流仍不能控制,反而蔓延趋势,甚至威胁病人生命的急性感染,入气性坏疽,以及某些慢性感染,长期反复发作难以根治,引起广泛破坏和肢体严重畸形,功能丧失,甚至诱发癌变等。
4、肿瘤 肢体原发恶性肿瘤未发现有远位转移者,截肢常作为有效的外科治疗手段有些恶性肿瘤虽已发生转移,但因破溃感染和病理性骨折而产生剧痛,截肢术亦可应用以减轻病人痛苦。某些肢体的良性肿瘤对组织的破坏范围很大,虽行局部切除亦只能残留一个无功能的肢体,亦可考虑截肢术。
5、营养性溃疡 神经疾病或外伤所致麻痹肢体并发经久不愈的营养性溃疡,可以考虑截肢术及安装假肢改善功能。
6、小儿先天发育异常 仅在先天发育异常的肢体确实无任何功能而截肢后可安装假肢有利于患儿全身功能改善时,才应考虑截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2、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3、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4、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5、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6、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7、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8、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 过失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申办材料: 1、申请表2、 身份证 、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 司法鉴定人 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