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到药店检查需要检查以下方面
1、基础性检查
药品存放合格,有温湿度登记,养护记录,批号可追踪有合格证,购进目录等。
2、药库检查
主要查药品及耗材的进货凭据,向进货商索取的资证,查药房人员的执业资格,医师的执业资格,签章留样。
3、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某个项目,如麻醉药品,一般在“某个事件”爆发之后。
4、其他
检查药品的贮藏,效期,摆放,温湿度登记,拆零登记等等。
扩展资料
将第二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一百八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追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追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第六十七条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十八条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第六十九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法律分析: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好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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