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lateral preparation (drug)
英 [ˌprepəˈreiʃən] 美 [ˌprɛpəˈreʃən]
n. 准备,预备 准备工作[措施] 预修,预习预习时间,(对…的)准备 (药,菜等的)配制,备办,制剂,配制品,配制好的食物
易坦静英文版和中文版的区别是:1、成分不同。易坦静英文版是易坦静berry(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是单方制剂,组成成分每毫升含盐酸氨溴索3mg。中文版易坦静?(氨溴特罗口服溶液):是一种复方制剂,组成成份为每毫升含盐酸氨溴索1.5mg,盐酸克仑特罗1μg。
2、药效不同。易坦静英文版只有祛痰作用,而易坦静中文版除了有祛痰作用外,还有扩张支气管作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麻黄素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八八公约)附表管制品种。为履行国际公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制药、医疗以及科研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麻黄素(含左、右旋)除联合国八八公约规定管制的麻黄素、伪麻黄素外,还包括从麻黄素提取和化学合成的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等盐类,以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第三条 国家对麻黄素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出口实行特殊管理。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麻黄素的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出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麻黄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出口管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第六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七条 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麻黄素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能力,也不得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委托加工和兼并等原因异地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第八条 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破产的企业自然取消定点生产资格。第九条 麻黄素的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麻黄素的生产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各生产企业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度生产计划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各生产企业每年五月底前将本企业拟调整的本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条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收购计划,按照麻醉药品计划编报程序制定。第十一条 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二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度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情况(含自用麻黄素数量)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三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要加强麻黄素的生产管理,包括对麻黄素中间体、半成品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合成麻黄素的研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麻黄素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十月底前将本辖区麻黄素年度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麻黄素的制药、科研单位只能到本辖区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第十九条 购销麻黄素实行购用证明和核查制度,购买麻黄素须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其合法用途和用量后发给购用证明,方可购买。办理购用证明时应提交上次购销麻黄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故未购买的,须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退回原发证单位。第二十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应将麻黄素销售给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严禁直接销售给麻黄素的使用单位。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凭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麻黄素购用证明购买麻黄素。麻黄素生产企业自用麻黄素也应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购用证明,在内销计划中核销。第二十一条 购用麻黄素的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因故需要将麻黄素调出,应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地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负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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