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午8点多,G40沪陕高速南京段,高速民警拦停了一辆跨越多车道试图逃避检查的面包车。民警发现,车辆尾部下坠明显,疑似运有重物。
民警:后面拉了什么东西。
驾车男子李某:拉了一点药材。
驾驶员李某打开后备箱后,一股浓烈的“中药材味”扑面而来,后面是几个鼓鼓的带有血迹的蛇皮口袋。
民警:有没有手续。
驾车男子李某:没有,什么东西,紫河车(人体胎盘)。
民警:从哪儿过来的。
驾车男子李某:是好几个小医院
民警打开蛇皮袋后,发现里面装的都是人体胎盘,怀疑对方涉嫌违法运输和倒卖人体胎盘。经过南京市卫生部门检验鉴定,车上共装有人体胎盘200多只。李某供述,这些胎盘都是其从江苏南通如皋市多个医院搜集,准备运往安徽亳州市进行加工销售。
驾车男子李某:有的吃,有的加工中药紫河车,好像是大补吧。
国家卫生部明文要求,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李某:我说我买箱回去看看加工成什么样。
民警:多少钱买的,20块钱一个。
卫生监督部门表示,这些胎盘中可能会寄生许多的病毒病菌,一旦流入市场,会导致传染病的传播。目前这批人体胎盘已移送至南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涉案人员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买卖胎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合法。【法律分析】
买卖人体胎盘,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胎盘在人体内的时候属于人的身体的一部分,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而当胎盘脱离人体之后,就分离而形成了物权。自然,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人胎盘买卖是要经过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我国法律并未授权其具备买卖胎盘的资格,如果以此业务牟利,则是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其它的商业主体参与这种违禁品的买卖,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医保没有生育保险,医保可以报销60%,医保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
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原件;
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
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外地就诊报销程序:
带患者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新农合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
出院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合管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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