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险是职工医疗保险,它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属社会医疗保险,但它们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一是覆盖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覆盖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覆盖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三是待遇标准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终身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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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1、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农村医疗保险。
2、参保对象不同,只有新疆建设兵团户籍才能参保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险,只有农村户籍居民才能参保新农村合作医疗。不能互相享受。
3、资费标准比新农合更加优惠:该医疗保险启动阶段按其参保人员不同,筹资标准也有所不同。原则上为:学生儿童(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非在职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0元,补助90元。成年居民即除学生儿童以外的其他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家庭收入低于统筹区所在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家庭个人缴纳60元,补助140元。
4、医保指定医院不同。
5、待遇保障比新农合更加优惠:在一个年度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至2.5万元。对连续缴费5至8年、9至12年、13年以上者,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1万元、2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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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没有较大差异。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落实国家和兵团劳动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早日实现兵团级社会保险统筹,特作如下规定:一、调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将原“退休费统筹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各师(局)调整成立相应的机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统一领导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研究、组织、协调、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二、退休费统筹工作应根据新兵发[1990]38号关于颁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各行业、各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认真测算、比较,择优制定切实可行的统筹方案:1、统筹宜先易后难,社会化程度可低一点,先行起步,以后逐步调整、完善、提高。在新兵发[1990]38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边境工作年限补贴;兵计财(综财)发[1992]127号文件规定的提高统销粮价补贴;新财综字[1991]55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兵劳险发[1992]56号文件规定的增加10%退休费;新政发[1993]35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这些是统一的,必须的项目。2、可采取“双提法”,统筹金可先按退休费的50%提取,其余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步过渡到按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提取。3、统筹金贡献单位实行差额收缴,受益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统筹比例及时调整,丰收年景可多收一点,以丰补欠。4、确实不能按时发放退休费时,也要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包括粮、油等实物),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最低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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