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反应】 常见便秘,出汗减少,口、鼻、咽喉干燥,少数病人可出现视力模糊、排尿困难、眼痛、眼压升高、过敏性皮疹和疱疹。
【注意事项】 老人、幼儿、儿童、心血管病患者、反流性食管炎、胃肠排空迟缓、胃肠道梗阻性疾病、肝功能损害、甲亢、肺部疾病、重症肌无力、溃疡性结肠炎、前列腺肥大等患者慎用本品。尿潴留、青光眼患者禁用。
阿苯达 唑
【适应证】 用于蛔虫病、蛲虫病。
【不良反应】 可见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泻、口干、乏力、皮肤瘙痒、药热等。
【注意事项】 孕妇、 哺 乳期妇女及2岁以下小儿禁用。有药物过敏史及癫痫病史者慎用。有蛋白尿、化脓性皮炎及各种急性病者不宜用。
甲苯达 唑
【适应证】 用于蛔虫病、蛲虫病。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较少,极少数病人有恶心、腹部不适、腹痛腹泻、乏力、皮疹,偶见剥脱性皮炎、全身性脱毛症、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
【注意事项】 有过敏史者、孕妇、未满2岁的幼儿禁用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蛔虫感染性疾病患者服药后可引起蛔虫游走,造成腹痛或吐蛔虫,甚至发生胆道蛔虫症,此时与左旋咪 唑 等合用可避免发生。除习惯性便秘者外,不须服泻药,腹泻者应在腹泻停止后服药。
哌 嗪(枸橼酸盐、磷酸盐)
【适应证】 用于蛔虫病。
【不良反应】 偶可引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痛、感觉异常、荨麻疹等,停药后很快消失,过敏者可发生流泪、流涕、咳嗽、 眩 晕、嗜睡、哮喘等。
【注意事项】 肝肾功能不全、有神经系统疾病或癫痫史或对本品有过敏史者禁用本品对人类(特别是儿童)有潜在的神经肌肉毒性,应避免长期过量服用。
双羟 萘 酸噻嘧 啶
【适应证】 用于蛔虫病、蛲虫病。
【不良反应】 少数可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痛、腹泻等,偶可发生头痛、 眩 晕、嗜睡、胸闷、皮疹等,一般为时短暂,可以耐受,不需处理。
【注意事项】 孕妇、1岁以下小儿、肝功不全者禁用不能与 哌 嗪类合用(相互 拮 抗)冠心病、严重溃疡病、肾脏病患者慎用。服用本品无需空腹,也不需导泻。
盐酸伪麻黄碱复方制剂
以盐酸伪麻黄碱为主,可含马来酸氯苯那敏、氢溴酸右美沙芬、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
【适应证】 用于感冒。减轻由于感冒、流感所致的各种症状,特别适用于上述疾病的早期症状。
【不良反应】 常见口干、鼻干、心悸、轻度嗜睡、视力模糊等,停药后可自行恢复。
【注意事项】 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肥大、青光眼、甲状腺功能亢进,以及对本品任一成分过敏者禁用高空作业者、驾驶员、机器操作者工作时禁用服用期间勿饮用含酒精饮料孕妇、 哺 乳期妇女以及12岁以下儿童慎用,6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不可长期连续使用,7日内症状未见缓解或消失应向医师咨询。
磷酸苯丙 哌 林
【适应证】 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无痰干咳及频繁剧烈的咳嗽。
【不良反应】 偶见口干、口渴、乏力、头晕、嗜睡、胃部不适、食欲不振、药疹。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口服时勿咬碎药片,应整片吞服,以防止药物麻醉口腔黏膜孕妇慎用。
枸橼酸喷托维林(咳必清)
【适应证】 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无痰干咳及频繁剧烈的咳嗽。
【不良反应】 头晕、口干、恶心和腹胀、皮肤过敏等偶见便秘、头痛。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青光眼及心功能不全者、孕妇及 哺 乳期妇女慎用痰量多者应并用祛痰药。
氢溴酸右美沙芬
【适应证】 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无痰干咳及频繁剧烈的咳嗽。
【不良反应】 偶见头晕、头痛、困倦、食欲不振、便秘等。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有精神病史者、呼吸困难者、哮喘伴咳嗽者禁用不得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同用孕妇、 哺 乳期妇女、肝功能不全者慎用痰多的患者慎用或与祛痰药同用。
羧甲司坦
【适应证】 用于黏痰不易咳出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引起的痰液黏稠,咳出困难者。
【不良反应】 有时可见恶心、腹部不适、腹泻、头晕以及皮疹等。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应避免同服强效镇咳药,以免稀化的痰液堵塞气道有出血倾向的消化道溃疡患者应慎用孕妇及 哺 乳期妇女慎用。
盐酸溴己新
【适应证】 用于黏痰不易咳出者,如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等疾病引起的黏痰多而又不易咳出者。
【不良反应】 偶见恶心、胃部不适,个别患者可见血清转氨酶暂时性升高。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胃溃疡患者慎用。
乙酰半胱氨酸
【适应证】 用于黏痰不易咳出者。
【不良反应】 有时可引起呛咳、支气管痉挛、恶心、呕吐、胃炎等。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老年患者伴有严重呼吸功能不全者慎用本品需临时配制,用剩的药液应贮于冰箱中,并在48小时内用完,否则应弃去本品药液不得与金属、橡皮、氧化剂接触,须用 玻 璃或塑料器具本品可降低青霉素、头孢菌素、四环素等的药效,不宜混合或同用,必要时可间隔4小时交替使用。可以与糜蛋白酶配合使用。
盐酸氯丙那林(氯喘)
【适应证】 用于支气管哮喘,喘息型支气管炎。
【不良反应】 个别患者用后出现头痛、恶心、胃部不适、心悸以及手指震颤等。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心律失常、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前列腺增生的`排尿困难者慎用茶碱类药物能增强本品之作用,尽量不与其同用。
二羟丙茶碱(喘定)
【适应证】 用于支气管哮喘,喘息型支气管炎。
【不良反应】 可见头痛、失眠、心悸以及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
【注意事项】 注意交叉过敏反应,本品过敏者可能对其他茶碱类药物也过敏应避免与克林霉素、红霉素、林可霉素等同用孕妇、 哺 乳期妇女,以及严重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肺源性心脏病、肝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活动性消化道溃疡、肾病、糖尿病、前列腺肥大者慎用。
硫酸沙丁胺醇(硫酸舒喘灵)
【适应证】 用于支气管哮喘,喘息型支气管炎。
【不良反应】 少数人可见恶心、头痛、头晕、心悸、手指震颤。
【注意事项】 严重心功能不全者禁用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患者以及孕妇不宜使用哺 乳期妇女应慎用不推荐儿童使用一般使用3日后不见症状缓解,应向医师咨询β-受体阻滞剂可 拮 抗本品的扩张支气管作用。
维生素A
【适应证】 用于补充营养及维生素A缺乏所致的夜盲症、角膜软化症、干眼症、皮肤粗糙角化。
【不良反应】 摄入过量可致中毒。慢性中毒可表现为食欲不振、疲劳、全身不适、关节疼痛、头痛、易激动、呕吐、腹泻及皮肤瘙痒、干燥和脱屑。
【注意事项】 按推荐剂量服用,不可超量哺 乳期妇女、慢性肾功能减退者应慎用与抗酸药如氢氧化铝同服时可影响本品吸收。
维生素AD
【适应证】 用于补充营养。
【不良反应】 过量服用可慢性中毒,早期表现为骨关节疼痛、肿胀、皮肤瘙痒、口唇干裂、软弱、发热、头痛、呕吐等。
【注意事项】 按推荐剂量服用,不宜长期、大量应用不应与含大量镁、钙的药物同用。
维生素E
【适应证】 用于补充营养,习惯性流产、不育症的辅助治疗。
【不良反应】 大剂量可引起恶心、呕吐、 眩 晕、头痛、视力模糊、皮肤 皲 裂、唇炎、口角炎、胃肠功能紊乱、腹泻及出血倾向,并改变内分泌,乳腺肿大,影响性功能。
【注意事项】 易与多种药物发生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可促进维生素A的吸收、利用和肝脏储存缺铁性贫血补铁时维生素B的需要量增加。
葡萄糖酸钙
【适应证】 用于补钙(低钙血症、妊娠妇女及老年人的补钙)。
【不良反应】 偶见便秘。
【注意事项】 与雌激素合用,可增加钙的吸收与苯妥英钠合用,产生不吸收的化合物,影响二者的生物利用度与四环素同时服用,可影响四环素的吸收。
碳酸钙复方制剂
以碳酸钙为主,可含维生素、氨基酸、微量元素。
【适应证】 用于补钙及防治骨质疏松。
【不良反应】 长期服用可能引起维生素D中毒伴高钙血症,早期症状包括便秘、腹泻、持续头痛、食欲减退、金属味觉、恶心、呕吐、乏力等。
【注意事项】 高钙血症、维生素D增多症、高磷血症伴肾性佝偻病者禁用幼儿、动脉硬化、心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高锰酸钾
【适应证】 用于皮肤黏膜消毒及坐浴。
【不良反应】 本品的结晶或高浓度溶液有腐蚀性,即使是稀溶液反复使用多次也可引起腐蚀性灼伤。
【注意事项】 宜现用现配消毒后留于容器或物品上的污垢应及时擦净。
联苯 苄 唑
【适应证】 用于皮肤真菌感染,如手足癣、体癣、股癣。
【不良反应】 少数患者可出现一过性皮肤刺激症状,如瘙痒、灼热感、红斑等。
【注意事项】 对咪 唑 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硝酸咪康 唑
【适应证】 用于皮肤真菌感染,如手足癣、体癣、股癣。
【不良反应】 对本品过敏者可产生皮疹、发红、水疱、烧灼感和其他皮肤刺激症状。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避免接触眼睛乳膏应擦均匀,以免局部浓度过高,产生刺激。
特比 萘 芬
【适应证】 用于皮肤真菌感染,如手足癣、体癣、股癣、头癣。
【不良反应】 皮肤外用未见不良反应。对本品过敏者可出现皮疹、荨麻疹,一旦发现应立即停药。
【注意事项】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避免接触眼睛孕妇及儿童不推荐使用。
苯甲酸复方制剂
以苯甲酸为主,可含水杨酸、碘。
【适应证】 用于手足癣、体股癣、手足 皲 裂。
【不良反应】 对皮肤有一定刺激性,长期应用可脱皮。
【注意事项】 湿疹、起疱或糜烂的急性炎症禁用不可应用于皮肤破损处,以免引起过度吸收本品遇铁器可变色。
富马酸酮替芬
【适应证】 滴鼻剂用于过敏性鼻炎口服片用于过敏性支气管哮喘。
【不良反应】 口服时初期有困倦感和乏力感。偶见口干、恶心、胃肠不适及药物过敏反应。
【注意事项】 口服降糖药时勿用本品,勿与苯二氮 类及乙醇制剂合用对本品过敏者,以及高空作业、驾驶员、机械操作者、高度集中思维工作者、运动员参赛时禁用孕妇慎用滴鼻剂连续使用不应超过3天,不应几个人共同使用一支滴鼻剂起效慢,对于哮喘等用药2~4周后方见效。
四环素醋酸可的松眼膏
含四环素、醋酸可的松。
【适应证】 用于结膜炎、沙眼、过敏性眼炎。
【不良反应】 偶见有局部过敏反应。
【注意事项】 角膜溃疡者禁用。
壬苯醇醚
【适应证】 避孕(塞阴道中)。
【不良反应】 轻度刺激症状如阴道分泌物增多,个别人用后有过敏反应。
【注意事项】 阴道炎、子宫脱垂、阴道松弛等不能用待药物溶解后方可性交。
复方 炔 诺酮
【适应证】 口服短效避孕药。
【不良反应】 有类早孕反应,不规则出血、面颊褐斑、皮疹等。
【注意事项】 急慢性肝炎、肾炎、高血压、乳房肿块、子宫肌瘤、 哺 乳期妇女不宜使用。
复方醋酸甲地孕酮
【适应证】 口服短效避孕药。
【不良反应】 偶有恶心、呕吐、头晕等反应及不规则出血。
【注意事项】 肝病、肾病、乳房肿块患者禁用必须按规定剂量与时间服药,不可间断,以免避孕失败。
复方左 炔 诺孕酮
【适应证】 口服短效避孕药。
【不良反应】 有类早孕反应,如恶心、呕吐、困倦、头晕、食欲减退、不规则出血、闭经等。
【注意事项】 肝病、肾病、乳房肿块患者禁用严格按规定方法服药,漏服药不但可发生不规则出血,还可导致避孕失败。
2.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为椭圆形背景下的OTC三个英文字母的组合,即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是国际上对非处方药的习惯称谓。我国公布的非处方药标识,甲类为红色椭圆形底阴文,色标为M100Y100(红底白字)乙类为绿色椭圆形底阴文,色标为C100M50Y70(绿底白字)。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作为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企业的标志。
☆ 考点4: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将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利于自我药疗的品种,实行处方制度,在医师监督下使用,减少药品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
2.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国家根据国情规定某些常见病、多发病的用药范围,医疗费用实行“大病统筹、小病自付”的原则,逐步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从而减少大处方、人情方和应用不必要的贵药、新药、进口药,减少药品的浪费,这对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将起到重大作用。
3.有利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
健康的责任首先由自己负担,单纯依靠医生和社会保障健康的观念应有所改变,今后“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的人越来越多。
4.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我国医药研究水平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及非处方制度,能促进对新药的研制和开发。非处方药品种多,其复方制剂和剂型改变制成的新药,其注册和审批程序相对简化,可促进医药企业对开发新型非处方药和改进剂型的积极性。
5.有利于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应尽快实施和完善非处方药制度,以市场为先导,研制、开发、生产国产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尽快占领国内市场,进入国际医药市场参与竞争,意义十分重大。
☆ ☆☆☆☆考点5:购买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
1.在合法零售药店购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医疗机构(医院)根据医疗需要可以推荐使用非处方药。销售非处方药(甲、乙类)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批准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和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必须有乙类非处方药的准销标志。
2.重视药品的双重性
药品既有防病治病的一面,也有不良反应的一面。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两类不同的药品,各有其适应证、用量、用法、不良反应等,那种认为“非处方药是安全的药品,可以随意买、随便吃、无毒性”,“非处方药治不了大病,也要不了命”的想法是错误的。
3.了解非处方药的潜在危害
非处方药具有安全、有效、使用剂量、剂型受到严格控制的特点,但并不能说明这类药品使用不发生不良反应。如解热镇痛药的使用,为药品消费者自我药疗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使用不当会掩盖潜在的感染性及其疾病,延误或加重病情。非处方药用于老年人、妊娠妇女、 哺 乳期妇女、儿童及肝肾功能不良的病人,应注意调整剂量和用法,保证用药安全。
4.要注意合理用药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适应证。如非 甾 体抗炎药布洛芬,在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滑膜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等疾病时属于处方药的适应症而用于控制头痛、牙痛、发热、痛经等症状时则是非处方药的适应证。H2受体 拮 抗剂西米替丁作为处方药可治疗胃十二指肠溃疡、反流性食管炎和卓-艾综合征但作为非处方药仅限于胃灼热(烧心)和消化不良,两药的剂量、用药持续时间也不尽相同。氢化可的松的非处方药只限于乳膏剂、软膏剂而片剂和注射剂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和使用,而且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医药专业人员的监护。
(2)在使用非处方药时,切忌“无病用药”。
(3)病愈为止,防止滥用。
(4)按说明书用药,区分“慎用”、“忌用”与“禁用”。
“慎用”是指用药时要小心谨慎,即指在使用该药时要注意观察,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通常需要慎用的指小儿、老年人、孕妇及心、肝、肾功能不良的患者。慎用并不等于不能使用。
“忌用”就是避免使用的意思,即最好不用。如果使用可能会带来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不良后果。
“禁用”就是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属于绝对禁止使用的药品。此类药品一旦误服就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如阿司匹林对胃溃疡病人禁用,否则就有胃出血的可能对特异体质有过敏史或哮喘病的患者禁用,否则有可能造成过敏反应对孕妇临产前3个月禁用对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用,否则有可能导致严重出血等不良反应。
(5)按疗程购药。非处方药限定疗程为胃肠解痉药服用1日解热镇痛药用于解热服用3日,止痛服用5日感冒用药、镇咳药、抗酸与胃黏膜保护药服用1周症状未缓解或未消失应向医师咨询,平喘药不推荐儿童使用,成人服用3日,无效须向医师咨询。
5.小儿用药宜审慎
避免使用不当引起过量,如解热药、抗感冒药的非处方药往往都含对乙酰氨基酚,重复给药造成服用剂量过大而损害肝脏,严重者可导致肝昏迷死亡,特别是3岁以下小儿及新生儿,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过量使用含对乙酰氨基酚的非处方药后果十分严重。新生儿体表面积相对较成人大,皮肤角化层薄,局部用药吸收较多是其特点。因此慎用非处方药(如糖皮质激素类药品氢化可的松、醋酸曲安奈德)的软膏剂和乳膏剂,以免吸收后发挥全身作用。其他含水杨酸、升华硫、硼酸等的外用制剂也应谨慎使用,防止对皮肤的刺激和吸收中毒。
6.向执业药师咨询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执业药师应:①以诚信为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勤学苦练,掌握足够的医学和药学基础知识③节约开支,帮助消费者合理使用医药经费④做好用药指导,提高消费者的依从性。
7.注意药物相互作用
一般来说,多数相互作用并不会导致严重后果,但确实有少数是可致命的,特别是与那些治疗范围狭窄的处方药合用,华法令就是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个药物,其他还包括移植术后使用的抗排异反应治疗药物、抗惊厥药、锂制剂、茶碱或氨茶碱等。
8.注意非处方药的不良反应
为保证非处方药安全有效使用,对非处方药上市后应进行安全性再评价,必须加强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9.非处方药的储存与保管
在储存中应注意温度、湿度、光线对药品的影响注意经常检查药品的有效期保留非处方药的说明书,保存的药品标签应清楚完整。保存药品的地方要考虑到安全,不能让小儿接触到,以免发生危险。
10.非处方药与自我药疗在全民卫生保健中的作用
包括:①增强了人民群众健康意识②加快了医疗卫生制度改革③方便了广大群众购买药品④提高了民众科学文化素质⑤加速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您好:在中国一般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颁发的批准文号”来划分“保健品与药品”的。简单来说被称作“保健食品”的都需要有“国食健字批号”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蓝草帽”标志。药品呢就需要国家颁发的“国药准字批号”。这两类批号都会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当然在现在的市面上还有很多地方卫生局批准的“食准字或卫食字”批号的产品在冒充药品或保健品在进行销售,还在大肆宣传其“治疗”功效,其实这样做是涉及违法宣传的。还有就是消费者一旦询问这些违规产品的批号时,销售商多半会以“正在审批或等待批文下来”等理由来搪塞,其实这样做就是在欺骗,因为在批准文号没颁发之前是不允许进行销售活动的。希望以后购买时多加辨别!!
另外针对您提出的“药总体分为多少种”的问题,这个很不好回答,因为现今治疗型的药品种类非常之多,如治疗“高血压类、糖尿病类、心脑血管类、抗生素类、镇静安神类……等等”,想要将其具体分类那我估计这个篇幅是打不下的。如果您要需要知道的话可以直接在百度中搜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官方网站查询您需要了解的信息。
还有您询问“国药准字”是干什么的?这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有此批号的产品可以宣传“治疗功效”,“也有一定的临床疾病治疗效果”,经过了临床上严格的“动物及人体毒理及药理试验,具有用药安全性”才能够获准“国药准字”的批号。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包含了一些适用于基本医疗需求、供应充足的常见药品。目录里的药品共分为中成药、西药和中药饮片三种,按类别来分,可以分为甲类和乙类。1、医保可以报销的西药有1133种,其中西药中的甲类药有315种,乙类药有818种;2、医保可以报销的中成药有927种,中成药种的甲类药有135种,乙类药有792种; 3、还包含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甲类药品100%按照报销比例报销。乙类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甲类的otc标识为红色标记,乙类的otc标识为绿色标识,甲类乙类药品都是医保范围内的。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法律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在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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