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罐是拔罐疗法的常用工具,利用燃烧、抽吸、挤压等方法排除罐内空气,造成负压,使罐吸附于体表特定部位(患处、穴位),产生广泛刺激,形成局部充血或淤血现象,而达到防病治病,强壮身体的一种治疗方法。拔火罐与针灸一样,也是一种物理疗法,而且拔火罐是物理疗法中最优秀的疗法之一。儿童同样适用。还称“拔罐子”。有火罐、气罐等。
艾滋等重大疾病患者不能享受爱情的甜蜜,婚姻的幸福,令人同情;看完这则消息,笔者却非常愤慨。艾滋病患者隐瞒病情、欺骗女方结婚,不仅缺德无良而且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但身患艾滋病人却隐瞒病情骗婚,但也凸显法律漏洞,让人品低劣的人钻了空子。一是从婚姻法上说,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按照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两种:(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第二种是一种笼统的规定。主要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是取消婚检与《母婴保护法》精神相违背。《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很好执行。目前的自愿婚检而不是强制婚检,给艾滋病感染者骗婚创造了条件。
有无疾病,是否结婚,决定权交到结婚者手中。让婚姻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婚姻负责。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婚姻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所以,今后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给一方有重大疾病特别是艾滋病等骗婚以可乘之机。
三是对患有艾滋病等严重威胁婚姻一方生命健康权的婚姻当事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如不如实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血液传播、吸毒、性混乱、多性伴等而导致艾滋病猖狂的今天,更显得紧迫。当然笔者不是说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没有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但你的幸福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在双方相爱、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那笔者也祝福你们。
目前虽然婚姻法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公布新的禁止结婚疾病,各级法院掌握的还是旧有的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严重精神疾病等疾病,艾滋病、非典等均未明确列入。只是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执行,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些障碍。
四是故意损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而因为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罪名,而不能追究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罪行法定,艾滋病感染者明知艾滋病是高死亡疾病,艾滋病的传播渠道又是性传播,而不告知骗他人与己结婚,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却得不到相应惩罚,对该案例中的女医生等当事人严重的不公平。就是她打民事赔偿官司赢了,多少钱能买到健康、青春和生命,更不用说精神损害是多少钱也赔偿不了的。
当然并不是说女医生就没有责任,如果她坚持做婚检,特别是做HIV(艾滋病)检测,这样的悲剧可能就会避免发生。她的生命健康、婚姻权益受侵害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艾滋病可以尝试在委中穴点刺放血:
患者,双手扶墙,脚尖着地;医生做好消毒,戴上手套,利用放血针(可以利用测血糖的放血针),在委中穴点刺放血,利用拔罐器把淤血抽出来,直到见到新鲜血液为止。委中穴是解毒大穴。
中医强调治症不治病,虽然身体还有病毒,但是,只要症状能够解除,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就可以了。
需要强调:医生,一定要做好消毒、保护,防止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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