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三胎的条件:1、夫妻因无法生育,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后,若有能力再生育的,允许再生一个孩子;2、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但如果有子女经过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且在医学上也认为其能够再生育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一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4、再婚的夫妻各生一个子女,且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允许再生一个孩子;5、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国家鼓励生三胎政策的支持措施有实施奖励优惠,完善生育制度,帮扶保障,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分析】三胎的条件有:1、夫妻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但是如果有子女鉴定是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者的,可以生三胎;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能生育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未生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4、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全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中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分析:1。已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2.已婚夫妇,再婚前各生育子女不超过两个,再婚后未生育的;3.两个生过孩子的孩子有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三个子女):(一)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四)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诊断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经过产前诊断和筛查,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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