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将依法追责。
市教委表示,各区教委要严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督促学校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以学校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通知中还强调,对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扩展资料:
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供餐企业和自建食堂的管理。首先采用外送餐供餐的学校要对供餐企业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供餐企业必须通过区教委统一组织招标,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企业的重要标准,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外购集中用餐应当为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同时,对于学校自建食堂也要加强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严禁采购、宰杀活禽,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参考资料:人民网-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将依法追责
法律分析:方法一 12315投诉。方法二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方法三 法院起诉。方法四 后果严重的话,报警。方法五 直接打123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首先要搞清楚食物中毒的原因,然后才能落实投诉对象的主体。如在某某餐厅就餐导致的食物中毒,这样就可以到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家里中毒,就要看是怎么引起的,如吃了霉变食品中毒,就只能自己负责。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就会对食物中毒事故展开调查,经调查中毒确实是由于食品卫生中毒引起,在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酒店处罚后,受害者依法就可以持相关调查结论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方法一 315投诉
方法二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方法三 法院起诉
方法四 后果严重的话,报警。
方法五 直接打123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首先要搞清楚食物中毒的原因,然后才能落实投诉对象的主体。如在某某餐厅就餐导致的食物中毒,这样就可以到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家里中毒,就要看是怎么引起的,如吃了霉变食品中毒,就只能自己负责。
怎么预防食物中毒
1、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吃不洁或腐败变质食物,不吃来路不明的食物和有毒的动、植物。
2、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净、消毒。严禁食用病死畜禽。各种食物都不应放置太久。
3、肉类食物要煮熟,防止外熟内生。有些食物在吃前应加热或高压处理。
4、海蜇等水产品宜用饱和盐水浸饱保存,食用前应冲洗干净。
5、做到正确使用炊具。严格把好“病从口入”关。食物中毒以细菌性食物中毒较为常见。
6、按照低温冷藏的要求贮存食物,控制微生物的繁殖。生熟食物要分开存放。
哪些是食物相克易食物中毒
以下几类食物同食时,易引起食物中毒。大家平时饮食要注意了!
鳝鱼与南瓜:食则中毒。解救:吃蟹。
牛肉与韭菜:食则中毒。解救:吃人奶或豉汁。
蟮鱼与红枣:吃则脱发。解救:吃蟹。
鸭蛋与李子:食则中毒。解救:吃黄泥水。
螃蟹与冰水:食则中毒。解救:吃藕节(煮水)。
牛奶与菠菜:食则拉痢。解救:吃绿豆汤。
扩展资料: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两个版本(1)现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二、国务院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颁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部委规章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商务部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90730 实施日期:2009073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012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5、《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203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201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食物中毒有快有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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