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如下: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2、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
3、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4、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5、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6、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7、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的情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8、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9、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10、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11、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12、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
13、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14、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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