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明确!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夜班劳动这几天有个新闻大家看了没,就是某公司的休哺乳假的员工,被公司要求每天完成1篇销售心得,每小时600字,错一个字罚50元、有重复的句子罚100元,晚交或漏交罚500元;“考虑”到哺乳期视力不好,还安排员工手写。
此事一经曝光,一片哗然,不过大多数都是抵触与批评的。就这件事情,网上的分析和解读多了去了,相信小伙伴们也明白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和正确处理方式。
其实三期女员工的事,一直以来都是HR小伙伴比较犯怵的问题。
刚好又在微博上看到了北京人社发的一条消息。
如果各位HR对于政策敏感的话,其实这个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的权益,是很早就已经出台规定了的。
鉴于很多HR面临的是怀孕员工的处理,这里51酱就这个怀孕7个月以上的情形,给大家讲下背后的知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夜班泛指在夜间进行工作和从事劳动的时间,同时也指企业在实行多班制的情况下,轮作夜间属生产的班次。1989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的解答》对于夜班作出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之所以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是因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由于本身生理变化,精神状态、胃肠机能等方面都比平常差,此时胎儿又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旺盛期,为了保证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参加夜班劳动。同时,为确保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能获得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为胎儿的健康发育创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企业不要只为了眼前的利益,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优化”三期员工去试探法律红线,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给自己找更多的麻烦。
HR需要做的是按照依法管理三期员工,如果公司上层想要解雇这类员工那么HR就要拿出自己专业能力,解释潜在风险,给出合理方案(按照规定给经济赔偿)。
但是也有很多HR小伙伴称,公司一直按照法律规定去管理的三期员工,但就是遇到个别员工,以三期为挡箭牌,随意请假、偷懒,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针对经常请假或者直接请长假不来的员工,HR要去核实情况。如果确实是身体不适,有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那么就按照病假处理。
但如果员工只是想偷懒在家,提供假的医院证明,那么HR可以按照按旷工处理。
补充知识点:
如果要查询病假真伪,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发票,用药清单等资料一起核实的,如果证实是真实的,病假还是要依法批准的。
旷工的话,一般公司都有旷工X天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在公示、通知员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提醒各位HR和企业主,三期员工的管理其实并不算难,只要依照法律制定好公司规章制度。
遇到不负责任甚至只打算在公司养胎的员工,沟通劝导无果后,HR就要保留好监控、打卡等证据,利用法律维护好公司应有的权益。
最后,HR还需要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在为公司组建人才时,考虑不同年龄段、性别比例,千万不要让公司出现某一部门女员工集体休产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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