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十级,尾骨骨折患者的伤残鉴定,需根据尾骨损伤后最终恢复状况进行判断。如果尾骨骨折患者经对症治疗后,尾骨损伤程度对日常生活影响较小,部分工作可能受限,但日常交往能力未受影响时,一般可鉴定为十级伤残。若尾骨骨折受到的暴力损伤较重,出现顽固性疼痛,且尾骨骨折愈合不良时,可能影响患者的坐位、行走等功能,伤残评级可能会相应增高,可鉴定为九级。另外,若尾椎骨折后伴有神经损伤引起瘫痪时,最高可鉴定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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