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出生证在出院之前就要办理,最迟在出生后30天内办理。自填单内容是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证明一般是在孩子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办理材料1、新生儿分娩单位提供的分娩证明和相关病历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复印件
2、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3、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申请书需新生儿母亲户籍所在地政府加盖公章
4、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生育证明
6、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入院时完整填好出生医学证明并交给产前护士。
2.办证前要给新生儿起好名字,宝宝的姓名要用新华字典非括号内的字,不能用繁体字。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一般是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的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各医院标准不一样
办理费用:4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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