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据最新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早婚还是晚婚一律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配偶给予护理假15天。条例中明确了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包括4个市州的13个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可再生一孩。二孩政策出台后,出生的二孩不用再审批,直接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但生三个以上孩子的特殊情况,还须再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部分,上述方案明确了“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吉林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根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除国家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外,大部分省市还制定了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可享受30-90天(西藏自治区267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部分地方还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天至婴儿一周岁止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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