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如果是精神类的鉴定,法院和公安局都会有专门指定的专科医院去鉴定他的精神是否有问题,公安机关内部是没有鉴定的,那属于法医的范畴,法医是不鉴定,精神类疾病的也不鉴定任何伤情,一般都是委托正经的精神类专科医院去鉴定这些东西,那帮人是权威的,他们出具的报告也是权威性的,法院或者公安局认可的,也是这些医院出具的报告,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