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同意请哺乳假,想知道国家是否取消了哺乳假呢,第1张 公司不同意请哺乳假,想知道国家是否取消了哺乳假呢,第1张](/aiimages/%E5%85%AC%E5%8F%B8%E4%B8%8D%E5%90%8C%E6%84%8F%E8%AF%B7%E5%93%BA%E4%B9%B3%E5%81%87%EF%BC%8C%E6%83%B3%E7%9F%A5%E9%81%93%E5%9B%BD%E5%AE%B6%E6%98%AF%E5%90%A6%E5%8F%96%E6%B6%88%E4%BA%86%E5%93%BA%E4%B9%B3%E5%81%87%E5%91%A2.png)
除了个别省市规定了可以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受哺乳假以外,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是没有这个法定假的。
女职工哺乳,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
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
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所说的“个别省”,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注:这儿所说的“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指的是在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单位不可以随意取消,你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