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人。其中,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定已治愈者除外。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以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的人。两耳听力均低于两米,两耳听力均在三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五米,但另一耳全聋的人。以上就是不能考教师资格证的病。
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具体包含哪些大病项目,一般来说包含了以下几种重大疾病,但是每个省市自治区的选择确定略有不同: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放化疗);
2.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急性心肌梗塞);
6.终末期肾病或呈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8.
重度精神病,重度精神病是指:需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的脑器质性精神病(含老年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或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难治性强迫症等6种病症。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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