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2、企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3、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二、开办医药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两名执业药师,其中一名本科以上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法人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
4、有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各一人,并持GSP上岗证
5、业务人员需持购销员证
6、仓库500平方米,其中冷库不小于3平方米,阴凉库不少于110平方米
7、有必要的养护室仪器,包括成药和中药养护仪器
申请开办网上药店的企业必须是连锁企业,并且通过GSP认证,有多家实体连锁药房;具备专业的信息化设备,能让消费者在网上方便自主的下单;具备完善的仓储和物流体系。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网站,应在其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信息。并且只能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的网站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档案室;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系统(简称网上商城);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两名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至少1名。
综上问题所述,国家对网上药店要求如上,建议满足相应的条件再开办网上药店,避免日后出现问题。
法律依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6、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7、仪器设备汇总表;
8、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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