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招飞体检中散瞳查眼底主要检测:测屈光度晶状体、黄斑、视乳头等眼底状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
2、体重不足50公斤体重的计算方式: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
3、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慢性肠胃道疾病;
7、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晕车、晕船;
12、口吃;
13、耳朵流过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裸眼视力低于0.3(C字表)或者矫正视力低于1.0(C字表)或者屈光度超过300度;做过近视屈光矫正手术者;色盲、色弱;
15、肺结核;
16、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直系亲属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18、年龄超标者。
扩展资料
眼科检查的项目
眼科检查一般按项目的不同,分别有明室和暗室进行。第一次进入眼科检查在明室进行。检查远视力、近视力、色觉和外眼。第二次进入眼科检查隐斜,在眼科暗室进行。第三次进入眼科,在明室先查散瞳前远视力,然后点散瞳药,在暗室查屈光间质、屈光度、眼底。
远视力检查使用空军环形视力表双裸眼视力分别在1.0以上。检查中不许打开遮眼板。精神过度紧张可引起视力减退,可在检查前做些轻微活动,使身体放松。过度疲劳,睡眠不足都可引起视力降低,应尽量避免这些因素的影响。
视力不良主要是屈光不正引起的。影响视力的其它因素还有照明度,精神紧张、睡眠不足、缺氧、眼疲劳、晶体、玻璃体混浊、眼外伤、眼底病等。青年学生在短时间内视力有一定的变化,有时好时差的情况。
屈光度是眼球对光线的聚合。检查屈光需散大瞳孔后在暗室进行。电子验光没有散瞳验光精细、准确,体检条件除对视力有规定外,对屈光度也有严格规定,视力好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隐斜检查是用来检查眼外肌不平衡程度的。我国招飞体检对隐斜度数规定较严格,三次检查以查出最高度为准,除了未掌握操纵要领的情况以外,不再进行复查。
受检者通过隐斜计的双目镜,用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一眼可见光点、另一眼可见条形光线),调整旋钮,使光点与光线重合,隐斜计所指数字即隐斜度,内外隐斜和上下隐斜各检查三次。
检查时一定要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调整点和线重合后不要再反复校正。如向一个方向旋转旋钮点和线间距离越来越大时,则向反方向旋转。
色觉检查是检查眼睛的色觉功能,即颜色的辨别力。一个人一个人地进行检查,检查时使用不同地色觉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航飞行员
高考体检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检验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
体检主要检查七个方面项目,它们是: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等;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扩展资料通过高考体检,一方面,考生可以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体检结果将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已治愈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考体检
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 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19、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否定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各种结论,对受检人员健康状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请人的认定资格外,对体检医院取消其检查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 心脏病。 血压超过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 (86/56 毫米汞柱)。单项 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 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 (90毫米汞 柱),低于6.66kpa (50毫米汞柱)。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 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 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 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 影响板书写字者。 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 厘米。 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 ×3 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 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