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当地县畜牧局兽药监察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再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即可。
(一)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扩展资料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实施机关
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1.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依据
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条件
(1)申请条件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3、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
4、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6、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我国法律规定,一类疫苗禁止个人贩卖经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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