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把人喊来问话,不来就拘来.....
拘留把人关起来(刑事和行政)
传唤把人喊来问话.....不来拉倒...
双规双指是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接受问话....
双指示剂法指利用氨基酸具有酸、碱两重性质来滴定的方法。
原理:
用HCl标液滴定混合碱时有两个化学计量点:
第一个计量点时,反应可能为:
Na₂CO₃+HCl=NaHCO₃+NaCl,NaOH+HCl=NaCl+H₂O;
溶液的pH值为8.31,用酚酞为指示剂(变色范围8.0~10.0),从红色变为几乎无色时为终点,滴定体积为V1(ml)。
第二个化学计量点时,滴定反应为:
NaHCO₃+HCl == NaCl+CO₂↑+H₂O
溶液pH为3.9,以二甲基黄-溴甲酚绿为指示剂,终点呈亮黄色,滴定体积为V2(ml)。
当V2>V1时,则混合碱为Na₂CO₃+NaHCO₃;当V1>V2时,为Na₂CO₃+NaOH。
扩展资料
双指示剂法原理:氨基酸具有酸、碱两重性质,因为氨基酸含有-COOH基显示酸性,又含有-NH₂基显示碱性。由于这二个基的相互作用,使氨基酸成为中性的内盐。当加入甲醛溶液时,-NH₂与甲醛结合,其碱性消失,破坏内盐的存在,就可用碱来滴定-COOH基,以间接方法测定氨基酸的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混合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指示剂甲醛滴定法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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