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国各地无偿献血者都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中国政府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支付宝、微信、百度小程序一键查看本人的电子无偿献血证和全国无偿献血量。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浙江省牵头开展研发和推广。2020年6月14日开始,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的正式“上线”,实现了全国452家血站的信息互联互通。百度:刷脸认证。3.1 查看献血记录:点击【献血记录查询】,进入献血记录查询页面,可按献血时间和献血地点分类查看全国的献血记录。3.2 查看电子无偿献血证:点击【电子无偿献血证】,进入电子无偿献血证页面,查看电子版的无偿献血证。电子版“无偿献血证”与纸质版“无偿献血证”具有同等效力。献血者及直系亲属在需要用血时,出示百度智能小程序中的电子“无偿献血证”,即可享受用血费用减免、优先用血等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和采血、供血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献血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稀有血型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第五条 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参与志愿服务等形式,推动献血公益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献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献血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推进献血工作有效开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动员和引导公民献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推动、指导献血志愿服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献血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需求量、健康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献血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献血。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献血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范围,安排相关教育内容;科学技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每年6月为全省自愿无偿献血宣传月。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刊播献血科学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医院、旅游景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主管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血站、医疗机构推进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公众献血与查询、医疗机构血液调配使用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三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保证献血和采血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血站采血提供专门区域;血站需要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或者停放流动采血车的,应当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十四条 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开献血地址(采血点、流动采血车位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以及血液采集和使用、库存预警信息。
血站或者采血点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和便利的服务以及免费食品、饮品。第十五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按照规定如实登记。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数据库和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献血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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