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无偿献血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进行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第六条 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第七条 年度献血计划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第八条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
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第九条 公民无偿献血,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第十一条 献血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第十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且其所在单位也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3倍交纳互助金。
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符合献血条件但未献血并且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交纳互助金。第十三条 收取的互助金由当地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1年,自收取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间内的互助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单位交纳的互助金,待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的10日内返还;
(二)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交纳的互助金,待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地献血后按其献血量计算当日返还互助金。
超过保管期限的互助金不予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由依法成立并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含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下同)进行采集。第十五条 血站在采集血液前,必须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的人员,不得采集其血液。第十六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制度。采血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采血使用的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用品,且用后必须按规定处理。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复检,其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血站血液供应不足;
(二)交通不便地区的医疗机构急需用血。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市临床用血情况,对血站的血液进行调剂。第十九条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每例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二十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身体健康,适量献血没有什么危害的。因为献血时规定,一次为200毫升,不足全部血量的5%,健康人一次失血10%以下极少引起症状。
献血的好处是:从新陈代谢来看:同任何生物一样,人的血液是不断新陈代谢的,一般每四个月红细胞要更新一次,献血会刺激造血功能,促进新陈代谢,增加新生红细胞,有利于健康。不仅如此,献血者也是为社会奉献爱心的暖心举动。
1998年10月1日我国《献血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20年来,我国无偿献血制度全面建立,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从1998年的32.8万上升到2017年的1459万,献血量从1998年的400万单位(800吨)提高到2017年的2478万单位(4956吨),献血量增加了5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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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一、可献血人群:
男18-55周岁,体重在_50公斤,女18-55周岁,体重在_45公斤,身体健康的公民都可以参加献血。
患有传染性肝炎、结核、梅毒、艾滋病及心脏病、精神病等患者禁止献血。此外,对于血液安全存在高危险行为的,如性滥者、同性恋者、嗜毒品者不宜献血。
二、献血前要注意:
1、一定要休息好,献血前一晚不要熬夜。
2、不要吃油腻的食物,同时在献血前1天~2天内不要饮酒。
3、要注意补充水分,献血前最好喝两杯糖水,但不要喝果汁、可乐、雪碧、汽水等饮料。
参考资料来源:/health.people.com.cn/n1/2017/0607/c404177-29324042.html"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人民网-夏季献血不会影响身体健康 但献血前后需要注意这些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health.people.com.cn/n/2015/0612/c14739-27146826.html"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人民网-世界献血日:献血要空腹吗?对身体有何影响?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扩展资料
实施无偿献血原因: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如德国、日本、瑞士、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先后全部或基本上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经过大力宣传,1996年深圳市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42%。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
但是,由于观念的影响,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在我国还没有普遍形成,医疗临床用血还主要靠个体供血和义务献血。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推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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