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性心肌梗塞(注释1);
2.脑中风(注释2);
3.慢性肾功能衰竭(注释3);
4.恶性肿瘤(注释4);
5.急性重症肝炎(注释5);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注释6);
7.深度昏迷(注释7);
8.严重脑损伤(注释8);
9.帕金森氏症(注释9);
10.阿尔兹海默氏症(注释10);
11.良性脑瘤(注释11);
12.多发性硬化症(注释12);
13.重症肌无力(注释13);
14.再生障碍性贫血(注释14);
15.瘫痪(注释15);
16.双目失明(注释16);
17.肢体缺失(注释17);
18.严重烧伤(注释18);
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注释19);
20.主动脉手术(注释20);
21.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释21);
22.运动神经元病(注释22);
23.慢性肝功能衰竭(注释23);
24.系统性红斑狼疮(注释24);
25.失聪(注释25);
26.失语(注释26);
27.终末期肺病(注释27);
28.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注释28);
29.脊髓灰质炎(注释29)。
注释: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血流中断,使相应的心肌严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导致部分心肌不可逆的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进行性的和特征性的心电图异常变化显示急性心肌坏死;
(2)血清心肌酶活力异常增高;
(3)剧烈持久的胸骨后疼痛病状。
心绞痛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急性心肌梗塞。
2.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3.慢性肾功能衰竭:是指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双侧肾实质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了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透析治疗。
4.恶性肿瘤: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以下疾病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恶性肿瘤: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急性重症肝炎:是指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必须包括以下全部四项: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胶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肝性脑病。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是指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但不包括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深度昏迷:是指生命体征存在而意识丧失,对外界各种刺激均无反应,使用生命维持系统持续超过九十六小时,但不包括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导致的深度昏迷。
8.严重脑损伤:是指因意外伤害造成颅脑外伤,CT或核磁共振显示有局灶性脑损伤或弥漫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内有占位性出血灶,虽经开颅手术治疗后,仍存在神经受损所造成的永久完全的功能性障碍。此情况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
9.帕金森氏症:是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饮食、坐椅、起立或卧床、起床等动作。
但因药物或毒性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10.阿尔兹海默氏症:是指慢性进行性脑变性所致的痴呆,主要表现为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个人日常生活皆完全不能自理,而需要由他人扶助,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精神科专科医师确诊,并经脑断层检查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确认有广泛的脑皮质萎缩。
因滥用药物、中毒、饮酒、吸毒或感染艾滋病导致的痴呆以及神经官能症、精神病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阿尔兹海默氏症。
11.良性脑瘤:是指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的非恶性但危及生命的脑肿瘤,并引起颅内压增高等一系列临床表现,如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和感觉功能损害。良性脑瘤的存在须经脑血管造影、脑断层检查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确认。
脑囊肿、脑结核瘤、脑肉芽肿和脊髓肿瘤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良性脑瘤。
12.多发性硬化症:是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造成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13.重症肌无力: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14.再生障碍性贫血:是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全血细胞减少,经骨髓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历时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日以上)。
15.瘫痪:是指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六个月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认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瘫痪包括双瘫、偏瘫、截瘫、四肢瘫。
16.双目失明:是指由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双目失明包括两眼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同时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经本公司认可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白内障引起的失明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双目失明。
17.肢体缺失:是指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伤害所致,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8.严重烧伤:是指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受到Ⅲ度烧伤。
被保险人自发性或故意行为所致的烧伤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严重烧伤。
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血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且已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0.主动脉手术:是指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了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
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的手术、胸主动脉或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主动脉瓣膜手术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主动脉手术。
21.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是指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被保险人接受了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属于本合同的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22.运动神经元病:为一组选择性地累及脊髓前角、脑干颅神经运动神经核细胞以及大脑运动皮质锥体细胞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原发性侧索硬化。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有进行性和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
23.慢性肝功能衰竭:由于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 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的消化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门静脉高压症。
因酒精或药物所导致的肝脏疾病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慢性肝功能衰竭。
24.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本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级医师作出。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25.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双耳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经过纯音测听检查证实并由本公司认可的耳鼻喉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26.失语
指由于声带疾病而出现完全永久性地丧失语言能力持续长达至少12个月以上,而且此状况无法以医疗手段来矫正。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失语。
27.终末期肺病
由本公司认可的呼吸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28.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29.脊髓灰质炎: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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